法規內容-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法規內容 · 一、為訓練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等服勤人員有效整合防災裝置、避難 · 二、訓練對象如下: · 三、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 四、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10年03月24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3月07日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1110821103號令
法規體系:
消防及災害防救
立法理由: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訓練防災中心或中央管理室等服勤人員有效整合防災裝置、避難
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資訊,結合軟硬體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並配合
消防救災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訓練對象如下:
(一)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之服勤人員。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
作裝置(以下簡稱綜合操作裝置)場所之服勤人員。
前項以外人員,有意願訓練者,亦得為本要點訓練對象。
三、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者,每三年應複訓一次。
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內政部消防署登錄之專業
機構辦理。
四、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
初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基礎知識:二小時。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及功能:二小時。
(三)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災設備基礎知識及操作:三小時。
(四)綜合操作裝置之操作:二小時。
(五)火災之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二點五小時。
(六)測驗:零點五小時。
複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等相關增修法規:一小時。
(二)火災案例分析:一小時。
(三)綜合操作裝置與警報設備操作:二小時。
(四)火災之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二點五小時。
(五)測驗:零點五小時。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課程,應模擬實際操作綜合操作盤及警
報裝置等。
五、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內政部消防署認可之防火管理人訓
練機構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防火管理人證書者,得抵減前點第二
項第一款、第三款課程。
六、訓練課程講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消防科系學士以上學位,並有大專院校相關學程授課或消防
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二)具有消防設備師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綜合操作裝置開發、製造、測試或操作專業人員,具有三年以上
工作經驗。
七、初訓及複訓合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關(構)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證書生效日自結訓測驗當日起算。
未依第三點規定完成複訓者,前項證書於最近一次結訓測驗日屆滿
三年,失其效力。
八、訓練合格證書污損或遺失時,由原發證機關(構)受理申請及補發
作業。
前項補發作業,原發證機關(構)不得拒絕。
延伸文章資訊
- 1消防局辦理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人員訓練班 - 宜蘭新聞網
1、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任務與責任。 2、防火管理相關知識。 3、綜合操作盤之操作方法及操作訓練。 4、消防安全設備及 ...
- 2建築物防災中心值勤人員 - 國家圖書館期刊文獻資訊網
我國自民國八十四年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以來,雖已頗具. 成效,但從我國相關研究調查發現,仍有近30%的公司行號指派一般職員參加防火管理. 人訓練,有違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
- 3臺北市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及地下建築物中央管理室專門人員 ...
六、管理權人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認可證或防災中心執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明書影本,並可採網路申報、郵寄或親自送達轄區消防分隊等方式辦理專門人員之提報 ...
- 4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的管理權人,應聘用領有證書之專門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查得北市萬華區某高層建築社區未聘用領有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認可證,或防災中心執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明書之專門人員全日執勤;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 ...
- 5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講習訓練 -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講習訓練. 鑑於高層建築物之防災設施大多具有監控連動功能,一旦發生火災時,防災中心值勤人員透過防災監控設施,可早期發現火災,迅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