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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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 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 第12條規定有溯及效力,本則判例與增訂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予廢止。

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司法解釋: 釋字第714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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