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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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醫組。

二、中藥組。

三、研究發展組。

四、資訊典籍組。

五、秘書室。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 民國104年06月24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衛生福利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1條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中醫中藥各項行政事務及研究發展工作。

第3條本會設下列各組、室:一、中醫組。

二、中藥組。

三、研究發展組。

四、資訊典籍組。

五、秘書室。

第4條中醫組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中醫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及指導事項。

二、關於中醫師執業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中醫師執業之輔導、獎勵事項。

四、關於中醫醫療事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各項標準之擬訂事項。

五、關於中醫醫事人員之臨床進修及其他進修事項。

六、關於中醫醫事及中醫團體目的事業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中醫醫療廣告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中醫行政及技術事項。

第5條中藥組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中藥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修正及指導事項。

二、關於中藥廠商之輔導、獎勵及國家標準審查事項。

三、關於中藥藥品製造、品管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中藥材品管安全之管制事項。

五、關於中藥從業人員在職進修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中藥廣告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中藥行政事項。

第6條研究發展組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中醫診斷、中醫藥臨床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針灸、經穴之臨床療效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中藥製劑及劑型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中藥材基原、品質、性味、歸經及主治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中醫藥學術交流之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發展事項。

第7條資訊典籍組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中醫藥資訊之發展事項。

二、關於中醫藥典籍之整理、編纂及中醫藥年報之編印事項。

三、其他有關中醫藥資訊、典籍及技術事項。

第8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第9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會務。

前項主任委員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10條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中醫藥學者專家中推薦,報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之遴聘辦法,應送立法院備查。

第11條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由主任秘書兼任;技正四人,秘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審二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六人至八人,技士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二人,技士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12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3條本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4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但技術人員得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

第15條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16條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衛生署名義行之。

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一、遵照署令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署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署核准事項。

第17條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18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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