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中醫醫療院所安全作業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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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醫內科作業(一)應避免中醫內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開立醫囑安全性: 1.應確認檢查 ... 目前線上:859人,瀏覽人次:709316408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醫療院所安全作業參考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通則 (一)為提昇中醫醫療院所醫療品質,確保病人就醫安全,以醫病雙向 之原則,訂定本指引,作為中醫醫療院所安全作業之參考。

(二)各類醫療作業應由合法醫事人員執行。

(三)各類醫事暨工作人員應有職前及在職訓練。

(四)各項醫療作業應確認病人身分,並核對下列事項: 1.作業項目:掛號時,核對事項: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2.作業項目:診療病患時,核對事項: (1)個案對。

(2)性別對。

(3)年齡對。

(4)病史對。

3.作業項目:處置時,核對事項: (1)個案對。

(2)處置項目對。

(3)時間對(如是否需要空腹進行處置)。

(4)途徑對(如內服、外洗或外敷)。

(五)其他安全事項: 1.相關醫療儀器及設備應有適當的儲存空間,並能定期查檢及記 錄,以維護功能完整。

2.凡與病人血液、體液及引流液有接觸之醫療器械,每次使用前 應進行清潔及消毒,並留有紀錄。

3.若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醫療時, 應依醫療法第五十條規定,建議病人轉診。

二、病歷管理作業 (一)病歷完整性: 1.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 ,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就診日期。

(2)主訴。

(3)檢查項目(如四診)及結果。

(4)診斷(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5)治療、處置或用藥。

(6)其他應記載事項。

2.所有紀錄應有相關醫事人員親自簽章及加註日期。

3.應清晰易懂且可以閱讀。

(二)病歷安全性: 1.檔案與設施應置於適當場所(動線流暢,空調、照明、消防設 施良好),並裝訂牢靠,有系統歸檔,排列整齊。

2.依法定年限(七年,如法令修訂時從其規定)妥善保存病人病 歷相關資料,並嚴防遺失、損毀、竄改及不當取得或使用。

3.以電腦製作病歷時,除應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外,仍應將紀錄 內容列印,並依規定製作實體病歷。

(三)病歷機密性: 1.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2.病人資料(如病歷摘要、診斷書、各種證明書及各種檢查報告 )的釋出,應依醫療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三、中醫內科作業 (一)應避免中醫內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 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開立醫囑安全性: 1.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斷(含中醫辨 證)或病名。

2.查詢病患的藥物過敏史,避免開立過敏藥物。

3.根據病患病情及體重,開立適當的藥物醫囑。

4.核對藥物劑型劑量、給藥途徑、頻率及適應症等是否合宜。

5.如病患已使用西藥,評估中西藥有無交互作用,有無使用禁忌 。

(三)病歷應詳細記載,尤其內科病歷要特別強調下列事項: 1.過去病史(如住院、手術病史)、家族史(如糖尿病、高血壓 、癌症)及個人史(如抽煙、喝酒)等。

2.特殊藥物服用史(如降血壓藥、降血糖藥等)。

(四)診療安全注意事項: 1.為維護病患隱私,應於隱閉性空間進行理學檢查,並主動營造 診間內部之安全醫療環境。

2.對於產婦或具有懷孕可能性病患,在檢查與用藥上應特別注意 診療安全。

3.開立處方時,應主動告知病患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及用藥 指示,或請病患諮詢中藥藥事人員。

4.事前良好溝通,避免醫療糾紛,杜絕發生病人錯誤、處方錯誤 或程序錯誤等事件,以加強病患就診滿意度,提昇醫療照護品 質。

四、中醫傷科作業 (一)應避免中醫傷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 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各項傷科醫療作業應強調下列事項: 1.開立醫囑時,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 斷(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2.處置時,治療計畫之訂定,傷科手法之決定與執行之示範,及 病歷之記載,須由中醫師親自施行。

(1)診斷過程對:應經過望、聞、問、切等步驟,必要時宜搭配 影像學檢查判斷。

(2)處置項目對:依病患病情不同因素,選用適當治療方法,並 依據中醫傷科治療處置標準作業程序執行。

3.傷科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1)執行正骨、理筋手法時,依據病患病情不同,選用適宜治療 方法,儘可能避免醫源性傷害;無可避免者,應尋求相關輔 助醫療處置。

(2)外在物理性治療(如薰洗、火罐、熱敷包、艾灸及紅外線烤 燈等熱療法),應注意病人主觀及客觀反應,並遵照器械使 用安全規定,避免醫源性傷害;無可避免者,應尋求相關輔 助醫療處置。

(3)使用針灸治療時,依針灸科作業內容執行。

(4)確定每位患者擁有安全及隱私之診療空間。

五、針灸科作業 (一)針灸前置作業: 1.針灸前,先引導病人熟悉治療環境,再向病人說明針灸流程與 相關注意事項;如有任何不適,應立即告知醫護人員。

2.依針刺部位選定最適當的姿勢與體位,並安排坐椅或診療床治 療。

3.針具、灸材、拔罐器、輔助器械及消毒用具等針灸材料用具, 必須準備齊全。

4.針灸器械、拔罐器、醫師雙手、施針部位的消毒,必須落實。

5.消毒 (1)醫師應先將手洗淨,用棉花沾75%之酒精擦拭或戴上手套。

(2)依外科無菌技術執行,用棉花沾75%之酒精由內往外將病人 施針之局部皮膚消毒。

(3)使用拋棄式毫針,需注意針的無菌保存期限,以使用時才拆 封為原則。

(二)診療安全注意事項: 1.開立醫囑時,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 斷(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2.確定每位患者擁有安全及隱私之診療空間。

3.小兒患者應確定情緒狀況穩定,最好有家屬陪伴。

4.選擇長度足夠之針執行針上灸,勿使用太短之針,否則容易燙 傷。

(三)針灸療法相關注意事項: 1.使用拔火罐、艾灸治療時,應避免燙傷皮膚。

2.開啟電針機電源前,須確定每一個開關是否已歸零。

另外,紅 色、黑色接頭不可交叉跨在脊髓兩側、頭部及心臟,電針夾夾 在針柄根部,且勿夾到患者的皮膚。

3.使用紅外線時,應避免造成燙傷,且勿直接照射眼睛。

4.使用頻譜儀於顏面神經麻痺患者,在上眼皮無法閉合時,需敷 蓋濕紗布。

5.針上灸宜調整針刺的深度或在皮膚上墊以紙片,以防止燒燙傷 ,並防止艾絨脫落而燒傷皮膚。

6.使用耳針時,應先消毒耳朵局部皮膚之施針部位,埋針處不宜 淋濕浸泡,以免埋針部位感染。

7.使用頭皮針針刺前,應作局部常規消毒。

(四)特殊狀況處理: 1.針刺的安全深度可以參考針灸臨床處方參考手冊施行。

2.暈針休克時,應立即停止針刺,或起出已刺之針,先使患者平 臥,再依針灸標準作業程序施行後續處理。

3.發生氣胸、血胸時,宜先量血壓並作胸部X光檢查,以確定診 斷,依氣胸、血胸常規處理。

4.滯針、彎針、斷針、血腫、出血、瘢痕、硬塊、麻痺、灼熱、 刺痛等症狀之處理,宜參考針灸標準作業程序施行。

(五)廢棄物處理: 1.廢棄針處理:將用過的針集中放置,投入標有感染性事業廢棄 物黃色標誌之不易穿透容器內。

常溫貯存者以一日為限,5℃ 以下冷藏貯存者應於七日內,交由委託之合格處理廠商清運並 代為處理。

2.沾血棉球及有分泌物傷口敷料:沾過病人體液的棉花、衛生紙 、手套等,丟置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之紅色專用塑膠袋中 ,常溫貯存者以一日為限,5℃以下冷藏貯存者應於七日內, 交由委託之合格處理廠商清運並代為處理。

六、中醫婦科作業 (一)應避免中醫婦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 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開立醫囑時,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斷 (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三)病歷應詳細記載,尤其婦科病歷要特別強調下列事項: 1.月經史、懷孕生產史、更年期病史、婚姻史、帶下。

2.特殊藥物服用史(如避孕藥、荷爾蒙製劑)。

(四)中醫婦科診療安全注意事項: 1.為維護病患隱私,應於隱閉性空間進行理學檢查,並營造診間 內部之安全醫療環境。

2.對於產婦或具有懷孕可能性之病患,在檢查與用藥上應特別注 意診療安全。

3.開立處方應主動告知病患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或其他用藥 指示(如飲片特別煎煮方式、服藥方法等事項),或請病患諮 詢中藥藥事人員。

七、中醫兒科作業 (一)應避免中醫兒科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醫療不良事件,建立 以病人為中心之安全醫療作業。

(二)開立醫囑時,應確認檢查項目(含望、聞、問、切四診)及診斷 (含中醫辨證)或病名。

(三)病歷應詳細記載,尤其兒科病歷要特別強調下列事項: 1.出生史、疫苗史、生長與發育、家族遺傳病史及藥物過敏史。

2.特殊藥物服用史(如類固醇、吸入型支氣管擴張劑、生長激素 等)。

(四)中醫兒科診療安全注意事項: 1.診療嬰幼兒,應有充分了解病史及病況的家長或照顧者陪同在 側,醫護人員同時應注意病患的安全維護。

2.應確實量體重,用藥注意劑量,避免用藥錯誤。

3.開立處方應主動告知病患和家屬,處方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 用或其他用藥指示(如飲片特別煎煮方式、服藥方法等事項) 。

八、中醫護理作業 (一)執行中醫護理作業,應注意病人安全。

(二)依醫囑執行中醫護理相關處置。

(三)執行中醫護理作業時,應注意中藥藥品、中醫衛材之有效期限與 保存及使用方式作業規範。

(四)應注意中醫給藥技術之三讀(取藥、發藥及歸藥)五對(病人對 、藥物對、劑量對、途徑對、時間對)原則。

(五)應有消毒物品及藥物之安全管理:包括針具、藥品、外敷藥膏、 消毒液等。

(六)協助收集檢體時,應依據標準流程。

(七)各項中醫護理處置,應依中醫護理標準技術執行正確的操作步驟 ,如下列各項護理處置: 1.針刺護理。

2.起針護理。

3.灸法護理。

4.耳穴埋豆法護理。

5.薰蒸療法護理。

6.藥浴療法護理。

7.拔罐法護理。

8.刮痧法護理。

9.放血療法護理。

10.紅外線療法護理。

11.頻譜儀療法護理。

12.電針療法護理。

13.推拿、指壓、按摩法護理。

14.外敷藥貼法護理。

(八)應有病人特殊狀況、意外事件(如暈針休克、滯針、彎針、斷針 、血腫、出血、灼傷、跌倒、藥物疏失等)通報及處理流程。

(九)正確的護理紀錄及簽名,並加註日期。

九、中藥藥事服務作業 (一)藥品保存: 1.應備有冷藏用冰箱(其內應置溫度計),並保持清潔,定期檢 查確定有效運作。

除藥品外,冰箱不得存放食品及其他物品。

2.應有中藥飲片保存之必要設備。

3.藥品之包裝或容器必須置於避免污染之環境。

4.毒劇類中藥應專設櫥櫃加鎖儲藏及列冊管理。

(二)藥品調劑作業: 1.調劑處所內不得進食、吸菸或嚼檳榔。

2.調劑時應確認處方,並調劑正確的藥品、劑量、給藥途徑及給 藥時間。

對於療程較長的處方,要確保所有藥品在治療期間內 ,均未超過藥廠標示之有效期限。

3.交付藥品時,應確認交付對象是否正確。

對於毒劇類中藥,應 確認醫師處方箋內容及醫師簽名後,始得交付,並核對病患姓 名及說明毒劇類中藥之使用方式。

4.藥品調劑及保存應避免交互污染,手不得直接接觸藥品。

(三)藥袋標示: 1.必須標示項目:病患姓名,性別,藥品商品名,藥品數量,用 法與用量,調劑地點(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地址、電話 號碼,調劑者姓名,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例如部分藥 品有特殊保存方式、特殊處理方式,含有大黃類中藥會有軟便 情形等事項)。

2.建議標示項目:其他用藥指示。

建議項目可標示於藥品容器包 裝上,或列為中藥藥事人員諮詢事項。

(四)病人用藥指導與諮詢: 1.藥事人員負有教育病人安全用藥及藥品諮詢之責任。

2.藥事人員交付藥劑時,應執行用藥指導。

3.給病患之用藥單張,應使用淺顯易懂之文字。

(五)品管作業: 1.藥品採購應註明批號,列帳管理,以利後續追蹤。

飲片應在包 裝上註明出貨廠商名稱及地址、電話、品名、保存期限、保存 條件、製造日期。

2.藥事人員應確認藥品之有效期限,對於已變質或超過有效日期 的藥品,應立即下架處理;毒劇類中藥之管理,並應依藥事法 等相關法令辦理。

3.藥事人員發現病人有藥物治療問題時,應主動告知醫師,並配 合處理。

4.發現藥物發生不良反應時,應依藥事法相關法令向藥物不良反 應通報中心通報。

5.其他事項,應依藥事法、藥師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優良藥 品調劑作業規範及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十、感染管制措施 (一)人員規範: 1.中醫醫事人員需具有感染管控相關訓練認證,並定期接受繼續 教育。

2.中醫醫療院所內應備有廢棄物處理流程,或合格廢棄物處理業 者處理紀錄。

3.罹患法定傳染病之員工,應予以強制休假隔離。

(二)器材規範: 1.工作人員於中醫醫療院所內,應穿著工作服。

2.口罩:應備有外科手術級以上口罩,供中醫醫事人員及需要之 病人使用。

3.手套:應使用拋棄式消毒手套。

4.清潔用品:含環境清潔用品、消毒清潔用品、拭手紙等。

5.器械:聽診器、拔罐杯、刮痧板等與病人身體接觸之器材,均 應於使用前後消毒清潔。

治療具法定傳染病之病人時,應使用拋棄式器材。

6.清潔用水:應備有流動式水源(如以感應式或肘、膝碰觸式之 自來水)。

7.飲水:應備有拋棄式飲水容器(如紙杯),且定期檢查飲水設 備,指定保養維護及更換濾心並作紀錄。

8.包藥器材:每次分包藥材後應清潔乾淨,每週至少清洗一次。

(三)環境清潔: 1.每天開診前及結束後,應以消毒水(如0.05%漂白劑)清潔診 間及治療室所有檯面、桌面、床位。

2.空調設備:應保持治療環境空氣流通,定期檢查空調設備,指 定專人保養維護及更換過濾元件並作紀錄。

3.工作人員清洗、處理醫療器械或廢棄物,均應穿戴手套。

(四)中醫醫療院所作業: 1.中醫醫事人員執行工作時,應配戴外科級以上口罩。

2.中藥藥事人員調配藥劑時,應先行洗手。

3.診治疑似法定傳染病之病人後,應立即在病人處理動線上消毒 後方可恢復門診。

4.遇有疑似法定傳染病之病人,應注意其境外移入史、接觸史及 過去病史。

(五)洗手規範: 1.設備: (1)水:使用自來水或流動之清潔用水。

(2)洗手劑: 肥皂塊:宜用磁鐵懸掛壁上或肥皂盒上,避免泡於水內。

肥皂液:容器避免污染,最好用拋棄式,如需重複使用, 則等肥皂溶液完全用完後,澈底清洗乾淨,烘乾後再重新 裝入新肥皂,勿於中途加入新肥皂。

消毒溶液:使用殺菌力強、使用方便之消毒液,如Hibsc- rub。

(3)水龍頭:最好使用以感應式,或以腳、膝、手肘等方式來開 關。

(4)擦手紙:應置於水槽附近,且不易被弄濕之處,其高度應不 致於洗完手後,手上的水從手肘處回流至手。

2.方法: (1)除去手上的飾物。

(2)以清水及肥皂抹在雙手及前臂,保持手部低於手肘。

(3)雙手用力摩擦搓洗,注意指甲指尖(請勿留指甲)、指縫等 處。

(4)沖水,用紙巾擦乾。

(5)水龍頭如以手部控制者,應在洗手後以手捧水沖洗水龍頭後 ,再以擦手紙包住水龍頭關掉水。

(6)全部時間為15-30秒。

3.需要洗手之情況: (1)執行需要無菌操作技術之醫療行為前後。

(2)接觸分泌物或排泄物及其用品之後。

(3)接觸病人傷口前後。

(4)原則上接觸不同病人之間。

(5)分發食物、藥物或針灸治療、放血前。

(6)進出隔離病房。

(7)曾以手挖鼻或擤鼻之後。

(8)飯前、便後。

(9)上下班前、看診前後應澈底洗手。

(10)工作時若戴手套,兩個案之間應洗手,脫除手套時亦應洗手 。

(六)手套: 1.適用情形: (1)當接觸已感染的排泄物、分泌物、血液和體液時。

(2)在照顧保護隔離病患時,需使用消毒手套。

(七)口罩: 1.適用情形: (1)當疾病藉口沫傳染,在密切接觸病患時(距離少於二公尺) ,使用口罩。

(2)當疾病藉空氣或細小飛沫傳播,形成較遠距離(距離大於二 公尺以上)傳播時,進入病室工作人員應戴口罩。

(3)工作人員戴口罩,應避免自己的手接觸口罩,以避免經由黏 膜接觸的傳播。

2.使用口罩時,應充分蓋住口、鼻,且以使用一次為原則,若潮 濕、污染時,應立即更換。

(八)隔離衣: 1.適用情形: (1)當照顧病患時,會使衣物遭感染性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時。

(2)當隔離病室住有嚴格隔離病患,保護隔離之病患時。

(3)更換大範圍的傷口或燒傷傷口時,應該穿著無菌隔離衣。

2.穿著注意事項: (1)以穿一次即更換為原則。

(2)隔離衣應完全覆蓋工作服或長及膝處。

(3)隔離衣之正面及背面、腰部和肘部以下視為污染區。

脫下時 應將污染區包於內面。

(九)廢棄物處理:醫療廢棄物應依照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檢驗作業 (一)院所自行檢驗: 1.試劑庫存管理: (1)試藥入出庫應有管理紀錄。

(2)試劑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並應有紀錄。

(3)試藥開瓶日期應有紀錄。

(4)危險試劑貯存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及勞工安全等有關毒化物貯存規定。

2.檢驗操作流程: (1)檢體處理流程: 採檢:作業時應依標準程序進行,且有採檢說明。

標示:應有姓名或編號等標示且有檢體登記紀錄。

保存:檢驗應留存檢體,並予適當保存。

(2)檢驗操作流程: 標準作業流程手冊需包括檢驗原理、使用試藥、使用儀 器、操作步驟、參考值等,並應由檢驗負責人定期審閱 並簽署。

原始檢驗數據需保存三年備查。

(3)檢驗結果報告: 報告及結果登記需包括採檢時間、病人資料、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報告時間、參考值、異常註記、檢驗執行 者簽署......等完整紀錄。

結果報告保存時間至少三年。

3.品管作業:應有內部品管及外部品管作業。

4.檢驗諮詢:具有提供檢驗項目專業諮詢服務之能力。

(二)委外檢驗: 1.檢體及申請資料運送流程: (1)有專人定時接收、運送檢體。

(2)檢體運送: 運送過程應使用專用檢體運送容器。

運送溫度條件應適當。

運送時間宜在八小時以內。

(3)檢體需事先前處理者,應依規定方式完成處理後再行運送 。

(4)申請單應註明病人資料、採檢日期、時間、檢體種類及檢 驗項目。

(5)有詳細申請單與檢體一併運送至代檢機構。

2.檢驗紀錄及結果報告: (1)中醫醫療院所應詳細登錄外送單位、外送日期、檢驗項目 、報告日期及檢驗結果。

(2)代檢機構回復之檢驗報告結果應註明檢驗機構名稱、參考 值及報告日期,中醫醫療院所並應將檢驗結果黏貼於病歷 上,以供查閱。

(3)中醫醫療院所對委外檢驗之檢驗結果應有專業諮詢服務之 能力。

十二、放射作業 (一)輻射安全: 1.X光機申請使用、安裝、改裝、轉讓、輸出、登記證遺失或 申請停止使用報廢等相關事宜,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 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四章之規 定辦理。

(1)每年定期檢測X光機之滲漏輻射及攝影室四周之輻射安全 。

(2)本作業規範未詳盡事宜,仍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相關法 規辦理。

2.機械性安全及電氣性安全:X光機之管球(tube)、準直儀 (collimator)及X光檢查檯均相當重,其平衡系統應定期 檢修以免造成意外事件﹔另X光機係使用數萬伏特以上之高 電壓,因此應定期維修檢查其接地線及電源開關等是否正常 ,以免觸電造成危險。

(二)檢查作業流程: 1.攝影檢查前應再三核對、確認受檢者之身分及是否懷孕、基 本資料及檢查部位等。

2.應備有平穩腳踏板供行動方便受檢者上下檢查檯,對體弱、 婦孺或行動不便者應扶持其上下檢查檯,並注意其於檯面之 安全措施。

3.對於意識不清或無法配合檢查者,得請其親屬或朋友協助固 定扶持。

4.對於協助檢查者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應事前告知並施以 適當之輻射防護措施。

5.對於生育年齡婦女及小孩應視檢查部位,對生殖器官施以必 要之輻射防護措施,並應張貼提醒文字,請懷孕婦女主動告 知。

6.如需注射對比劑進行X光檢查者,應再確認病人有無過敏反 應病史及是否符合碘質對比劑檢查之禁忌症,同時備妥抗過 敏反應及急救所需之藥物及器械,如腎上腺素、氧氣等,以 應不時之需。

7.檢查後應親自核對檢視x光片上受檢者之基本資料、攝影部 位與影像品質。

8.檢查時應製作紀錄,記錄受檢日期、受檢者基本資料、檢查 部位及影像資料處理情形。

9.檢查後應於會檢單上及檢查登記簿上簽章,並填註執行時間 以示負責。

10.各項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三)品管作業: 1.X光機每年應定期檢測其射線品質、劑量輸出值及電流量、 計時器、聚光器與照野對稱性及中心射線之吻合度等。

2.X光機的醫療曝露品質及輻射安全,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相 關法規辦理。

3.影像處理設備應至少每週定期檢測其穩定度、軟片之黑白對 比度及速度等(無設備者免)。

4.顯影及定影液藥水有老化或氧化現象時應予更換補充,顯影 液之有效期一般為二週。

5.攝影用軟片匣與增感屏應定期檢視並予必要之清理。

6.防護用鉛衣物應平坦放置或以衣架式掛放於X光室內,不得 摺疊或採尖掛式存放,且至少每年定期檢測其安全性。

7.隨時檢視X光影像之黑白對比度、清晰度及假影等。

8.各項檢測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四)廢棄物處理規範: 1.廢X光片、廢顯影、定影液不得以一般廢水或廢塑膠處理, 應收集委由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合格之代處理機構處理。

2.廢X光片、廢顯、定影液處理過程與標準,應依「事業廢棄 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

(五)病人衛教與諮詢: 1.攝影檢查前應告知受檢者或家屬,說明檢查項目、目的及過 程。

2.應製作攝影檢查衛教資料,以便民眾取閱,了解檢查目的、 過程,確保就醫權益及X光檢查之安全性。

3.提供有關放射線檢查及輻射安全等相關問題的諮詢。

4.醫事放射師(士)不得將檢查結果告知受檢者或其家屬,以 免滋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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