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10-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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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編 93.03.10 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2.本編 110.10.07  修正之 17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營建目 第110-1條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十二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八十四條之一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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