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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本頁| 法令文件 高雄市土地使用相關法令 都市計畫法高雄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本市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除未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再予劃分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外,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附表之規定。

前項未再予劃分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其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住宅區:百分之六十。

二、商業區:百分之八十。

附表:               管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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