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類學講記第一章所知及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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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角、常無常二者皆是者、瓶柱二者皆是者,這些就不是所知,因為沒有能夠認識 ... 恆常的常法中,以無為的虛空為例:「無為的虛空」的定義是「唯遮除障礙觸的遮無」。

攝類學講記第一章所知及色法 見悲青增格西開示 1-1所知的名相 「所知」的性相為「堪為心境」。

虛空、心、補特伽羅等一切存在的都是所知,因為它們都可以成為量(自續派以下,「量」的性相為「新的不欺誑的了別」。

)瞭解的境,或說被量瞭解到。

相對於所知,誰又是能知?量。

量知道的內容就是所知。

兔角、常無常二者皆是者、瓶柱二者皆是者,這些就不是所知,因為沒有能夠認識它們的量。

如果有能夠認識它們的量,它們也就會是所知,但是因為沒有辦法成為量瞭解的境,所以不是所知。

若問:「堪為心境」是「所知」的定義,那麼以兔角為有法,應該是所知,因為是心的境,因為是非量識的境,因為是執兔角的顛倒識的境的緣故。

對這個問題的回答:譬如1+1=?,8不是它的答案,因為答案必須是正確的,但8可以是某位同學的答案。

堪為心的境和堪為執兔角的心的境不同,兔角雖是執兔角的心的境,但不可以說是心的境。

雖然不是只有量是心,但一般來說,若是心的境就必須是存在的,必須想到是堪為量的境。

常無常二者皆是者為什麼不是所知?因為若是常則不會剎那變化,若是無常則會剎那變化,所以不會有既是常也是無常的。

常無常二者皆是者既然不存在,自然沒有量能了解它,故是非所知。

與所知同義的包括:法、有、成事、所量、所緣。

它們為什麼是同義?因為彼此是相互周遍之法[若甲與乙是同義,則甲與乙是八周遍。

]。

什麼叫相互周遍?簡單講,所知與有相互周遍,因為只要是所知,遍於是有;只要是有,遍於是所知。

這是什麼意思?可以說:只要是有,就一定是所知;只要是所知,就一定是有。

其中,「法」的性相是「能持自體性」。

一切所知都是法。

「能持」指具有。

一切所知都具有自己的本質、體性,所以都是法,例如:地、水、火、風等,它們都是所知,這是它們整體的本質;別體的本質則如水是濕性,火是熱性。

因為它們能持自己整體的本質或別體的本質而不放棄,所以都是法。

通常也會說濕性是水的自相,無常、所作性是其共相。

[此處講的自、共相與第四章講的自、共相不同。

] 「有」的性相是「量的所緣」。

可以由量識緣它,從而了解它,就稱為有。

「成事」的性相是「量所成立」。

「所量」的性相是「量所通達」。

山、水等,可以由量識量到它、通達它,所以是「所量」。

由量識所量和由量識所通達同義。

藏文中所通達和所量同義。

「所緣」的性相為「量識能緣到的」。

1-2所知的分類 所知可分為常及物。

「常」的性相為「非剎那性的法」。

其事例如:虛空、擇滅等。

為什麼叫作常?因為沒有剎那剎那壞滅,是非剎那性,所以稱為常。

「物」的性相為「能作功用的法」。

其事例如:水、心、士夫等。

一、常法 常法中又可分為恆常的常法(非暫時的常法)和暫時的常法。

恆常的常法中,以無為的虛空為例:「無為的虛空」的定義是「唯遮除障礙觸的遮無」。

所謂的虛空是什麼?虛空是無障礙觸,它是一種遮無。

無障礙觸也就是沒有任何阻礙物。

如牆壁、桌子、椅子等我們可以直接看到,這些就是障礙物。

沒有障礙觸,就是虛空。

無為的虛空其「無為」指沒有因緣左右它,有因緣左右的則是「有為」。

虛空沒有因緣左右,故稱「無為的虛空」。

這樣的虛空恆常不變,故為恆常的常法。

至於暫時的常法,如瓶內的虛空及房內的虛空就是暫時的常法,事實上,虛空並不會壞滅,但是因為瓶內的虛空取決於瓶,房內的虛空取決於房,而瓶與房皆是暫時之物,待其毀壞,其內的虛空也就不存在了。

所以瓶內的虛空及房內的虛空只是暫時的常法。

若問:牆壁所在之處有沒有虛空?答:有。

虛空指的是空間──沒有任何阻礙,而有牆壁的地方正是因為有這個空間,才可以有牆壁。

既然有空間,為什麼我們不能通過?這是因為牆壁阻礙了我們,並不是因為虛空。

若問:瓶內的虛空應是因緣所成,是以瓶為因緣所成之故。

答:因緣所生是所作性的定義,若是它就會是無常法。

雖然因為瓶是暫時的,導致了瓶內的虛空也是暫時的,仍不可因此說它是因瓶而生。

二、物 物是能作功用的法,所謂「能作功用」,是指有生果的作用。

物可分為色法、心法[心法的內容另在心類學講授。

]、不相應行法。

色法,如地、水、火、風等,是由微塵組成。

心法則是指內心的法,如眼識、分別心、作意等。

不相應行法則是指如牛、年、習氣等既非色也非心的有為法。

1-3色法 「堪為色」是「色法」的性相,其事例如瓶、聲等。

何謂「堪為色」? 大種[組成物質的基本因素:地、水、火、風。

]和大種所生物(或說所組合物)中,彼此會相互接觸,也會相互成為障礙,由此而說是堪為色。

障礙分很多層次,這邊講的是對所處位置的障礙。

虛空沒有這樣的障礙,色法則有。

色法類似彼此之間有相生相剋的作用,如左/右手交握時也可以互擋,所以互相有接觸,但也互相變成障礙。

又如砌牆,由磚塊一塊塊相互接觸而砌成一面牆,相互接觸的磚同時也相互障礙著,所以它有它相生的一面,也有相障礙的一面。

色法大都會是有阻礙[一般對色法的說法都是這樣,這樣色法會變成很簡單,可是我們也會談到無表色,無表色雖是色法,可是它又不佔位置。

如受別解脫戒後會有一種無表色與身體同在,但它是無阻礙的。

這樣講的時候,色法就比較複雜,可以考慮這個問題。

],不僅高山大海如此,即使無方分微塵也是如此。

因為無方分微塵雖然非常細微,但甲無方分微塵所處的位置,若要讓乙無方分微塵進來,甲無方分微塵就必須移開,否則乙無方分微塵就進不來。

「色蘊」的性相為「可聚集成多的色法」。

色法和色蘊同義。

其事例如:極微和瓶等。

「物質」的性相為「微塵所成」,意思是它的本質是微塵,所以微塵本身也包含在內。

物質的事例與色蘊的事例相同。

總之,色法、色蘊和物質三者同義,只是解釋時稍有不同。

1-3-1內色 色法分為內色和外色。

其中內色有五:眼根、耳根、鼻根、舌根和身根。

五根都是色法,但比一般色法細微,細微到幾乎看不到。

比如眼根,我們看到的是眼球,裡面有瞳孔,再裡面有眼房,是眼根的房子,而眼根本身並沒有被眼識清晰看到。

「眼根」的性相為「能成為自果[如不加「自果」會有語病。

例如:你的眼根是不是眼根?是。

是不是眼識的增上緣?如果是眼識的增上緣,沒有你的眼根就不會有眼識嗎?因為它是眼識的增上緣,會有這個問題,所以必須加「自果」這個檢別。

]眼識的不共增上緣一類的內淨色」。

眼根,首先它是淨色,是如玻璃般透明的,其次它是自果眼識的不共增上緣,而且它與「能成為自果眼識的不共增上緣」同一類。

說「一類」的原因是:不是所有的眼根都能成為自果眼識的不共增上緣,如睡眠時雖然沒有眼識,但有眼根,此時的眼根就不是眼識的不共增上緣,但它跟我們醒時的眼根是同類,因為要納入這一種,所以說「一類」。

眼根是透明的圓晶體,它會攝取外面的境,當外面的東西照到眼根時,眼根的顏色就會變,有點類似數位相機。

識碰到眼根就會變成眼識;識碰到耳根就會變成耳識。

這些差異全賴所依眼根、耳根而有。

雖然眼根一直都有,但睡覺時,特別是睡得很沉的時候,識全部會回歸到意識中,五根都沒有識。

所以眼根是不是自果眼識的不共增上緣也分二種:有依眼根,其性相為「作為自果眼識的不共增上緣的眼根」,其事例如:眼識見色時的眼根;相應眼根,其性相為「不作為自果眼識的不共增上緣的眼根」,其事例如:睡眠時的眼根。

睡得很沉時的眼根沒有能依眼識,它雖不會作自果眼識的不共增上緣,但它跟眼識的不共增上緣完全同一類,故稱為「相應眼根」。

五根都有有依和相應二類。

眼、眼根、眼處和眼界同義,同樣,耳、耳根、耳處和耳界也等同,乃至身、身根、身處、身界也等同。

通常我們看到「眼」就會認為是眼識,這是因為我們對眼識、眼根、眼等沒有區分清楚。

眼、眼處、眼界其實指的都是眼根。

眼等諸根唯是意識的境。

但是因為眼識可以看到眼房,所以用語上會說「看到眼」,實際上眼識並無法清楚看到眼根。

所以正確來說,眼根並不是眼識的所取境。

我們所看到的眼球,有時候會說眼根房,它不是眼根,它是根依──眼根所依。

五根各有其根依,根依不是正式的根,它們是根的所依,就如人的居所。

「耳根」的性相為「能成為自果耳識的不共增上緣一類的內淨色」。

其事例為:在根依耳孔中,形狀如喇叭的淨色。

耳根、耳、耳處和耳界是同義。

它又分為有依耳根和相應耳根兩種。

「鼻根」的性相為「能成為自果鼻識的不共增上緣一類的內淨色」。

其事例為:在鼻樑兩側,形狀如剖開的中空長麥的淨色。

鼻根、鼻、鼻處和鼻界是同義。

它又分為有依鼻根和相應鼻根兩種。

「舌根」的性相為「能成為自果舌識的不共增上緣一類的內淨色」。

其事例為:在舌的根依上方內側,並排著兩個如半月形的淨色。

舌根、舌、舌處和舌界是同義。

它又分為有依舌根和相應舌根兩種。

「身根」的性相為「能成為自果身識的不共增上緣一類的內淨色」。

其事例為:在身的內外上下一切處的肉、骨、皮、腱等上,與身形狀相等地遍佈能感受所觸塵質的淨色。

凡有觸覺的地方就有身根,然而在髮梢、指甲端、血液、口水和糞溺等中卻沒有身根,因為在這些上面作利益或損害並不會產生苦受或樂受。

身根、身、身處和身界是同義。

它又分為有依身根和相應身根兩種。

1-3-2外色 外色分為色處、聲處、香處、味處和觸處。

「處」是「生處」的意思,六根是生六識的地方,所以叫六處。

同樣,色、聲、香、味、觸、法這些也是產生六識的地方,所以它們也叫作處。

佛教典籍中講十二處、十八界,內容上來說十二處指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和六境(色、聲、香、味、觸、法),十八界指六根、六境,再加上六識(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生處和所生一起稱為界。

十八界等同所知。

處、界有共同點,處講的是生處、來源,界的意思既是能藏也是所藏。

在《俱舍論》中以刀鞘為例,中文會說拔出刀、插進刀鞘,拔和插不一樣,但理解上,藏文和梵文字面上這二者都有「出來」、「從這邊來」的意思。

刀鞘像是刀的倉庫,是藏,而刀子是從它所出,刀也是藏。

心識全部都是透過根、境而來,根、境是藏,而識本身是從它而來,識也是藏,這樣字義就會符合,十八界都會符合。

如虛空界,為什麼會叫空界?先要有虛空,才有風流動的地方,由於風的流動會形成火,再不斷地攪動會產生出水,之後才產生塵,慢慢才形成地球,所以地水火風空形成的順序是由空到地,毀滅時的順序則是由地到風,空永遠都不會毀滅,地、水等從它而來,最後也溶入空中。

總之,六根、六境、六識等十八界有這種意涵,而十二處只在說識的來源。

一、色處 「色處」的性相為「眼識所取者」。

其事例如:白海螺的顏色和雲等。

聲音是不是色法?是。

聲音是色處嗎?不是,因為色處是眼識所取,而聲音是耳識所取。

聲、聲處、聲界同義。

香、香處、香界同義。

觸、觸界、觸處同義。

五外色中的第一色和色處、色界同義,但不能說跟色法同義,因為色、聲、香、味、觸都是色法,眼根、耳根等這些也是色法。

這十個內色和外色都是色法,所以就不能說色法、色處、色界同義,要說五外色中的第一色跟色處、色界同義。

色處分為顯色和形色,顯色指顏色,形色指形狀。

「顏色」的性相為「可作為顏色者」。

顏色可分作四種根本色和八種支分色。

四種根本色分別為:白、紅、黃、青。

八種支分色分別為:雲、煙、塵、霧、明、暗、影、日光。

根本色指一切顏色可由這四個顏色調劑出來,亦即支分色是以根本色調配出來的。

「形狀」的性相為「可作為形狀者」。

有八類形狀:長、短、方、圓、高、矮、平整、不平整。

二、聲處 「聲處」的性相為「耳識所聞者」。

聲、聲處、聲界同義。

聲的分類,從根本的方面分作兩種:1.執受大種所生聲2.非執受大種所生聲。

「執受」指由根所攝受。

聲是否被根所攝受,則要視作為聲的因的大種是否被根所攝受。

像士夫彈指或拍掌的聲音,這些是根所執受的大種所生聲,因為是由士夫手指摩擦或擊掌發出聲音,而手指及手掌的皮膚的四大種是身根所攝受,所以由此所產生的聲稱作執受大種所生聲。

如何判斷大種是否為根攝受?例如:士夫的手的大種就是根所攝受,因為在此大種上,若作呵護等利益則會在身識上生起樂受,若對之作損傷則會在身識上生起苦受。

若不如是者,則知不是根所攝受。

非大種執受所生聲即非執受聲,例如:山上流水聲,它不是由根所攝受,是非執受聲。

即使是敲鑼打鼓,因為聲音所發出來的地方──鼓槌和鼓皮等物的大種,並非根所攝受,所以也是非執受聲。

彼二分類中,可再細分為四類: 執受大種所生啟示有情聲:如一般人講話的聲音,因為這個聲音的因是人的舌顎的大種,此大種是根所攝受,且發出的聲音有所詮義。

執受大種所生非啟示有情聲:如人彈指的聲音,因為發出這個聲音的因──手指的皮膚的大種──是被根所攝受,且所發出的聲音無所詮義。

非執受大種所生啟示有情聲:如錄音機播放的講課聲,因為發出這聲音的因──錄音機零件的各種大種──不是被根所執受,而發出的聲音有所詮義。

非執受大種所生非啟示有情聲:如水聲,因為發出這種聲音的因──水──不是根所攝受,且發出的聲音無所詮義。

啟示有情聲、能詮聲和有表聲三者同義。

啟示有情聲即是所詮義有記別聲。

啟示有情聲、有記別聲都是指有內容、有所詮的聲音。

有記別聲有點像是授記聲,可是不能把「授記」當成另外的授記,它只是指裏面是有內容的。

非啟示有情聲即是所詮義無記別聲,亦即無所詮的聲音。

非啟示有情聲、非能詮聲和無表聲三者同義。

接著對能詮聲略作說明。

「能詮聲」的性相為「由表徵方面能令了解自境的所聞」,其事例如:說「房子」的聲音。

能詮聲和語言應非同義,因為語言是指士夫舌顎所發出的聲音,而能詮聲則包含了由機器所發出的能詮聲。

印度古代有名、句、文[也有譯為名、句、字的。

此處考量學習者的使用習慣,仍用名、句、文。

]的說法,其中名和句是能詮聲,而文只是能詮聲的體,它並不是能詮聲。

名,句、文三者中「名」的性相為「僅僅表示內容本體的聲」,例如講「瓶」的這個聲音就是名,它表達的就是瓶本身。

另外,講「兔角」的聲音、依「能作支撐房樑的功用」而說「柱」的聲音,這些都是名。

其中講「兔角」的這個聲音雖是能詮聲,但「兔角」不是所詮,因為兔角並不存在。

名可分為實名和假名。

如稱鼓腹之物為「瓶」,這是實名,而稱塌鼻大嘴之人為「獅子」,這則是假名。

名,句、文三者中「句」的性相為「將內容的本體和差別相關聯而講 解的聲」。

例如:透過「的」把桌子和其特色聯接起來而說「桌子的腳」的 聲音,這個說「桌子的腳」的聲音就是句。

其他事例如:用「是」把聲和 其特色聯接起來而說「聲是無常」的聲音。

名,句、文三者中「文」的性相為「作為形成名和句的基礎的語音」。

其事例如:作為說「杯子」一詞的基礎音等。

若對文分類,則有元音和輔音二種。

如藏語中的輔音及元音都算是文,如中文的四聲也是文。

所以文是形成名的基礎,由文組成名,再由名組成句。

這邊名、句、文全部都是講聲音,聲音分成名、聲音分成句、聲音分成文。

所以我們講的文字,根本不是這裡所說的名、句、文。

現代人對這方面誤解非常大,原因是我們的習慣已與印度當時的習慣完全不同。

我們所認知的文字其實是名、句、文的相,只是把語言寫出來、描出來。

佛經裏常常會出現的經、律、論三藏,我們都以為是擺在那邊的三藏,其實不是。

那時印度人講的戒藏是指當時佛陀講的某些關於戒律的話,又如般若心經,佛陀講的般若心經才是般若心經,我們唸的這個根本不是般若心經。

所以要說般若心經是佛,因為它是佛的語言。

一般談到佛經,就想到貝葉經等,其實經典裏談的佛經全部是在講語言。

對於什麼是名、句、文,各宗派有不同的說法。

唯識宗會說名、句、文是心法,例如,我想要表達「把桌子搬到那邊去給他」,在傳達這個訊息之前,心裡會先有一種想法,想這個的心就是名、句、文。

若想的是「桌子」,這樣想著的心就是名;想到的是形成名或句的基礎音,這個心就是文;想到「桌子的腳」的心就叫作句。

因為內心有這樣的想法,也有這樣一個畫面,所以才會講出來,講出來之後,再寫下來,它的步驟是這樣。

所以唯識宗會說名、句、文、經、律、論全部是心法,指的就是內心想表達的這些想法。

在唯識宗來說,佛經並不是佛陀心續所攝,反而是指有情心中現起的內容,佛會用肢體或語言表達一個內容,傳達給有情的時候,這個有情心中呈現的內容才是佛經。

有部講的名、句、文則是內心的那個聲總。

有部會說它是聲總的鬘,例如你想表達某一個東西,內心會產生一連串的聲總,那些聲總像一條念珠一樣串起各個內容。

經部會說名、句、文、三藏、佛典等全部都是聲音。

把聲音寫下來,中國人就稱它文字。

所以它有它的關聯性。

即使是音節,中文有中文的發音,藏文有藏文的發音,其實就是文,以經部的說法,那才是真正的文。

如講「桌子」這聲音,這就叫作名,講「桌子的腳」的聲音就叫句。

當然,這跟我們通常的想法完全不同,這邊重點在說明:針對古代經論中講的名、句、文、經、律、論,有的宗派認為講的都是聲音,有的則主張是指講話的動機,有的認為是想出來的畫面。

三、香處 「香處」的性相為「為鼻識所領受者」。

香、香處和香界三者是同義。

若對香分類,可分作悅意香和不悅意香。

如果再將其細分,則可分作四種:在悅意香中有平不平等兩種,而在不悅意香中也有平不平等兩種。

香又可分作俱生香以及和合香兩種,俱生香如檀香等,和合香如人工合成的香等。

四、味處 「味處」的性相為「為舌識所領受者」。

味、味處和味界三者同義。

味可分作酸、甜、苦、辣、鹹、澀等六種,再細分可分為三十六種味,如甜之酸。

此外也有將三十六種味再依食時有利舌識、消化時不損身識、吸收時利益身心區分為一百零八個。

五、觸處 「觸處」的性相是「為身識所領受者」。

觸、觸處和觸界三者是同義。

觸處可分為能生的大種觸和大種所生觸。

地、水、火、風是能生,由此而產生所生。

所生分為滑、澀、重、輕、冷、饑、渴。

其中「地」的性相為「堅固」。

「水」的性相為「流動和濕潤」。

「火」的性相為「熱和燃燒」。

「風」的性相為「輕和動」。

四大種的作用分別為:地能作固定,水能粘聚,火能令成熟,風能令增廣。

大種所生觸有七種[所生不只七個,這邊只列出七個,事實上可能會有無邊無量。

]:滑、澀、重、輕、冷、饑、渴。

以下依序解釋:是其自因所生果,而其自因以水和火主盛,由是而生柔軟和不粗糙的堪令忍受的所觸者,就是「滑」;是其自因所生果,而其自因以地和風主盛,由是而生不柔軟和不堪令忍受的所觸者,就是「澀」;是其自因所生果,其自因以地和水主盛,由是而生能令秤桿上蹺、秤頭下墮的所觸者,就是「重」;是其自因所生果,其自因以火和風主盛,不堪成重,由是而生能令秤桿下墮秤頭上蹺的所觸者,就是「輕」;是其自因所生果,其自因以水和風主盛,由此患害而生起求暖之心的所觸者,就是「冷」;是其自因所生果,其自因以風界主盛,由腹中食物已盡的緣故,胃裏生起食欲且胃壁膠合的所觸者,就是「餓」;是其自因所生果,其自因以火主盛,腹中水份已盡的緣故,膀胱膠合的所觸者,就是「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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