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先生,關於近鄰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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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 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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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先生,關於近鄰噪音…
3月29,2017
法條是
依噪音管制法第六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
警察機關對前述案件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查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重要裁定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裁定
http://apartment-building.blogspot.tw/2016_03_01_archive.html
http://piano78bully.pixnet.net/blog/post/103350955-%E8%AB%8B%E5%8B%BF%E5%86%8D%E8%A2%AB
警政署長信箱說,不需三戶!!!
部分警察機關為確認個案具體事實,有無符合上開違法構成要件,採取需3戶指認才能成案,惟社維法及有關案例審查意見並無此規定。
系爭規定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噪音管制法第3條、第6條)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參照);所謂「公眾」,原則上固指行為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但如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證,例外亦可構成本款違序規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參照)
重點!!!
但如2人以上之特定少數人,只要其生活安寧確有受妨害之具體事狀,亦可構成本款違序規定
警政署長信箱說,無需噪音量測!!!
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聲字第1號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因此,無需噪音量測。
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略以:「又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
」
參考連結
http://apartment-building.blogspot.tw/2016_03_01_archive.html
http://piano78bully.pixnet.net/blog/post/103350955-%E8%AB%8B%E5%8B%BF%E5%86%8D%E8%A2%AB
http://ncs.epa.gov.tw/noise/00/A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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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XXX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假執行。
四、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 被告噪○○,自中華民國106年2月開始不分日夜,不時製造聲響及敲擊聲透過樓板共振。
尤其夜深人靜時,不時的巨大聲響與敲擊噪音聲響,顯而易聽,嚴重影響原告全家的睡眠品質與身心健康,遠超出一般人社會共同生活所得忍受之範圍。
請參見原告證據-錄音錄影檔光碟共8張。
原告證據-錄音錄影檔光碟1之XXX1.mp4,噪音聲於X號6樓門口清晰可聽,錄影檔xx:xx處顯示,當錄影器材離開X號6樓門口,移向樓梯間時,聲音較小,再度移動回X號6樓門口時,音量明顯變大,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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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
3月29,2017
版本本人居住於XX市XX路XX號,位居台端所承租房屋之隔壁。
台端常於深夜不定時發出響聲,顯而易聽,已經嚴重影響本人全家的睡眠品質與身心健康,並已不法侵害本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台端之行為,除了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本人亦可依《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請求排除侵害,並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請求損害賠償。
為求權益之維護,本人在此鄭重聲明,請台端及家人自制,勿在深夜製造任何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尤其是每天22:00~06:00睡眠安寧時間,以維護本人居家之安寧。
若台端仍我行我素,不願改善並任意在深夜製造擾人之噪音,本人除了依法檢舉台端不法之行為外,同時會採取法律行動提起民事訴訟。
請台端自重,否則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參考網站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316000016KK0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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