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民國74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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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遺囑,於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一個月者,適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其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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