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nat.gov.tw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所訂定,自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迄今 ...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台內警字第1010890065號
主 旨:預告修正「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3條第1項。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
(二)
地址:11072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553巷5號
(三)
電話:02-27647429
(四)
傳真:02-2764995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江宜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所訂定,自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
茲因本法業於一百年十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二四九○六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三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三條等條文;並刪除第四十七條條文,本辦法必須配合檢討修正相關條文,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刪除留置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二、
刪除收容習藝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十條)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三十三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移送案件時,應檢具證物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被移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
具體事實。
三、
被移送人所涉法條。
四、
對本案之意見。
五、
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前項證物附送顯有困難或安全之虞者,得僅附送證物目錄、照片或影本。
第一項被移送人須隨案移送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第三十三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移送案件時,應檢具證物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
被移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
具體事實。
三、
被移送人所涉法條。
四、
對本案之意見。
五、
留置之起訖時間。
六、
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前項證物附送顯有困難或安全之虞者,得僅附送證物目錄、照片或影本。
第一項被移送人須隨案移送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一、
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俾符法制體例。
二、
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已刪除有關留置之全部規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有關留置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六款,並配合調整為第五款。
第三十五條 (刪除)
第三十五條 留置之執行,應由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為之。
一、
本條刪除。
二、
配合本法已刪除有關留置之全部規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爰刪除本條。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各級警察機關及其所屬勤務機構而言。
一、
本條刪除。
二、
配合本法已刪除有關留置之全部規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爰刪除本條。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執行留置,應由警察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被留置人指定之親友;其不願指定或不能指定者,記錄其事由,並命被留置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備查。
被留置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或該軍人所屬機關、部隊。
一、
本條刪除。
二、
配合本法已刪除有關留置之全部規定(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爰刪除本條。
第六十條 (刪除)
第六十條 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以收容習藝者,於拘留執行完畢後,由執行機關備函檢具裁定書或其副本、影本逕行送交教養機構執行之。
一、
本條刪除。
二、
配合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已分別刪除拘留、收容習藝等處罰規定,爰刪除本條。
Top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法規資訊等,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另有關公報之編印及訂閱事宜,請洽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5.5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延伸文章資訊
- 1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nat.gov.tw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所訂定,自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迄今 ...
- 2社會秩序維護法
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 ...
- 3內政部公告:預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5條
內政部公告:預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5條、第46條、第5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
- 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
- 5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90029575號、司法院院台廳刑二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