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北市樹木保護之推動及執行, 維護綠色資源,特設新北市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目前線上:1092人,瀏覽人次:69993720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北市樹木保護之推動及執行,
維護綠色資源,特設新北市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珍貴樹木認定審核事項。
(二)建築基地或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珍貴樹木之保護計畫或遷移計
畫等相關資料之審議事項。
(三)表揚保護樹木成效卓著人士之審議事項。
(四)樹木保護政策及推動方向基本原則之擬定。
(五)處理其他關於珍貴樹木之審議、諮詢、解釋、鑑定、協調、爭議
及重大違規等事件。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二)本府地政局副局長
(三)本府城鄉發展局副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副局長。
(五)植物、植物病理及病蟲害、森林、園藝、景觀、建築設計、都市
計畫、都市設計領域或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之學
者或專家。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樹保專區> 樹木保護委員會
樹木保護專線:(02)29536329 林先生或1999(新北市境內)、(02)29550808分機508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30~17:30(國定假日除外). ...
- 2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新北市樹木保護之推動及執行, 維護綠色資源,特設新北市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3請加強宣導學校院區內樹木須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下稱 ...
說明: 一、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檢附供參)規定辦理。 二、學校院區內樹木係樹保條例所稱之樹木,未經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核准,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其 ...
- 4國家級受保護樹木將納入新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 生活
新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今(10日)召開第3屆第3次會議,確認森林法規範之受保護樹木列管程序納入新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新北市農業局表示, ...
- 5廖鎮洲:一封寫給新北市樹保委員的信 - 環境資訊中心
文:廖鎮洲(第二屆新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的樹保剛啟動兩年,市府的改變與決心,已經在許多事務讓民眾有感。彙整參與兩年樹保事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