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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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固定污染源執行工作項目為許可證審查及核發,並進行工廠法規符合度查核、輔導、管制及檢測監督作業等,藉由上述管制作業強化固定污染源管理與追蹤。

01公私場所如屬第一批至第八批公告名單者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與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提出申請,辦理項目分為設置、變更、操作、異動、展延及換發。

另對於領有許可證之公私場所進行現場查核,為確保公私場所確實依許可核定內容操作,查核作業主要針對許可內容進行現場核對確認,查核內容包含污染源及防制設備之設置與操作情形、物質流向及製程產出之廢氣流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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