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管理制度-固定污染源管制- 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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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 80 年代起陸續執行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引入空氣品質區管理、實施縣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等,並推動各種行政管制措施,輔以經濟誘因對策促使公私場所污染減量;其中導入污染以預防管理制度,規範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前應先審核並利於運轉後之追蹤管理,以達成新設污染源之預防及已設立污染源持續改善之管理策略,於民國 76 年研擬之空污法修正草案中,引進美國採用多年且具有相當管制成效的許可制度(Permit System),要求公私場所於設置及操作前誠實申報污染狀況,經過審核通過發證後方能設置及操作,且必須依核定之許可內容操作相關設備及紀錄申報,環保單位並據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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