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公聽會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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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感歎,跟蹤騷擾常被人們忽略,認為是微不足道的事,但跟騷不但個人的尊嚴與隱私嚴重遭受侵犯,國內外研究更都指出跟蹤騷擾可能帶來的致命危險,對被害人與周遭親友的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吳志揚委員 發言紀錄 提案紀錄 問政統計 委員影音 委員動態 記者會 公聽會資料 留言板 社群信箱 公聽會資料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立法委員 本屆立委 吳志揚委員 公聽會資料 【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公聽會 反跟騷,台灣大步走!【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 公聽會新聞稿 近年來跟蹤騷擾行為與後續衍生出的社會事件屢見不鮮,已成為各界無法漠視的社會問題。

多起重大社會案件,如張彥文當街殺女友前便有諸多跟騷行為、黃姓女子遭妹前男友站崗騷擾長達6年,蕭姓歌手遭粉絲騷擾和潑糞事件…等。

在現行法律條文中對於此類行為,僅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相關規定,兩者皆未能因應跟蹤騷擾之反覆持續之反覆持續與手法多樣化的特性,難以提供有效且即時的防制,更遑論預防、以及後續的防護與制裁。

為解決相關問題,現代婦女基金會召集專家學者成立了工作小組,著手推動立法工作,耗時年餘時間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很可惜上個會期僅能一讀無法順利通過,但本會並不氣餒,105年3月除發起【Anti-Stalking,TaiwanGo!反跟騷,台灣大步走!盡速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連署行動,並於6月份與重視跟蹤騷擾被害人權益的吳志揚委員,共同召開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公聽會,希望透過匯集學術、法律、實務工作、倡議團體等各方意見以凝聚立法共識,從跟蹤騷擾行為界定與維護被跟蹤騷擾者權益進行探討,提供立法及修正方向,以具體規範和防制社會中之跟蹤騷擾問題,促使民眾的人身安全與自由、隱私及尊嚴得以獲得進一步保障。

吳志揚委員表示,雖然臺灣制定了亞洲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有很完整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性騷擾防治法規,但不論聯合國、歐盟、美國和加拿大等,只要提到性別暴力與人身安全,一定會包含反跟蹤騷擾,目前世界各國已就跟蹤騷擾問題採取積極回應,並制定相關法規,如美國各州、加拿大、歐洲諸國都在1990年代就有跟蹤騷擾法案,亞洲地區的日本也在2000年施行纏擾防治法,相對而言台灣已落後了20年。

吳委員感歎,跟蹤騷擾常被人們忽略,認為是微不足道的事,但跟騷不但個人的尊嚴與隱私嚴重遭受侵犯,國內外研究更都指出跟蹤騷擾可能帶來的致命危險,對被害人與周遭親友的身心、生活與工作各方面均造成相當大的恐懼,社會必須建立周延的法律與防治措施,以具體規範和防制社會中之跟蹤騷擾問題,促使民眾的人身安全與自由得以獲得進一步保障。

這場公聽會,就是我國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案極為重要的一大步. 跟騷6年 被害人陷入無法可管,求助無門的煉獄 上述案例中的黃小姐特別來到公聽會現場。

黃小姐表示6年來對方除了經常性地在住家、工作場所站崗,也常騷擾家人、同事,畫了上千張幻想的全家福塞在她家信箱。

黃小姐說這段期間她報警超過20次以上,有的警察會覺得這沒什麼,只會增加他們的工作量,只是口頭警告加害人,並希望被害人不要追究,這樣的處理態度都讓被害人繼續處於害怕和恐懼中。

後來黃小姐自己研究相關法條,發現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其中一條可以提告,但卻沒有一次成功被受理,因為對方只要應警方要求離開,警方便無法裁罰,讓被害人感到萬般無奈。

黃小姐說,過去只告過妨害自由和性騷擾成立,但都花了一年多的時間,且最後只罰幾千塊,根本無法嚇阻加害人的騷擾行為一直到去年6月份因為對方趁機複製鑰匙後闖入住所當場被抓,才得以刑法侵入住宅提告,也才知道對方已經侵入她家24次,令她恐懼不已。

黃小姐表示,自己每天回家時都非常害怕,長期必須忍受別人的異樣眼光,心理壓力很大,她的家人、朋友、同事都受到騷擾和影響,也因此搬了2次家、換了2次工作,但都無法擺脫加害人的騷擾。

雖然今年2月保護令核發下來了,卻是因為妹妹有與對方交往過,而將她以「被騷擾的家人」為由含括在內,但不是每個人都有這樣的幸運,急切期待我國有法律能夠直接處理跟蹤騷擾問題。

跟蹤騷擾樣態多元 不是只有尾隨跟追 許多人誤以為跟蹤,就是尾隨、埋伏,但從黃小姐的經驗就能了解,跟蹤騷擾的手法絕不是「跟追」兩字這麼簡單。

所謂「跟蹤騷擾」,就是加害人有意圖地以一連串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被害人或其親友施以非自願、持續性、重覆性、威脅性的言語或行為,造成被害人困擾或感到被打擾、恐懼,甚至安全遭到威脅。

實務上,加害者跟蹤的手法更是五花八門,除了一般熟知的「尾隨被害人」以外,通訊騷擾、侵入被害人日常生活會出入的場所(如住所、辦公室)、透過第三者跟蹤(如徵信社、親友等)、運用網路科技或衛星定位騷擾或竊取被害人資料、不斷引發各種告訴使被害者感到困擾等,都屬於跟蹤騷擾的型態。

跟蹤發生的原因很多元,跟蹤手法更是千奇百怪,但這些行為造成被害人的恐懼和厭惡感卻是一樣的,都會讓被跟蹤者的生活有如身陷監獄一般,失去隱私與自由。

跟蹤行為具有下列特殊性:跟蹤是目標導向的暴力行為,加害者為達到目的,隨時隨地、如影隨形糾纏,讓被害者無法擺脫。

其次,跟蹤很容易實施,加害者可透過各式各樣的跟蹤方法讓被害者困擾恐懼;跟蹤也是一種心理攻擊戰,讓被害人時時刻刻活在恐懼之中,喪失生活的控制力量。

最嚴重的是,從張彥文情殺案,到日本最近偶像富田真由遭粉絲狂砍20刀案,都可以看到跟騷手法其頻率與嚴重度持續加劇導致重大傷亡,可知跟蹤與致命危險有高度相關,不可小覷。

解決之道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 林美薰副執行長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也就是俗稱的"狗仔條款",幾乎已成為跟蹤騷擾被害人的唯一適用法規,但從日前剛發生的台南櫃姐遭恐怖男跟蹤撞門案、校外教學小5生遭怪男尾隨案中,不難看出3千元以下罰鍰無法有效嚇阻及懲罰這類犯罪行為.而且跟蹤騷擾態樣相當多,不是只有尾隨跟追一種,多數案件都是運用數種手法且持續反覆發生。

現行法律或許可以對跟蹤騷擾單一行為處罰,例如侵入住宅、毁損等,但跟蹤騷擾的行為,多數是輕微案件,縱然有罪,也只是判處易科罰金或短期刑,無法因應跟蹤騷擾「反覆、持續性」又「多樣化」的特性,難以遏止或預防日後持續性的跟蹤騷擾行為 。

 更重要的是,這些跟蹤騷擾行為,踩在法律界限的邊緣,無法以現行法令規範,縱使被害人屢屢報警也因無法律可管,使其對公權力失去信心,反倒縱容了跟蹤騷擾者有恃無恐的繼續跟騷,執行公權力的機關無計可施,被害人無路可走,陷入難以自拔的痛苦深淵。

105年2月4日開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正式實施,年滿16歲之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受暴未同居伴侶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相關規定,意即被跟蹤騷擾的伴侶,不論是否有同居關係,都可以援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聲請保護令。

這也顯示除親屬關係和親密伴侶以外,諸如:過度追求、甚至陌生人間等其他類型的跟蹤騷案件,依然陷入無法可管的窘境。

也就是說,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範在適用對象、保護效果、刑罰威嚇及預防責任等的規定都相當有限,根本無法提供周延的防治作為。

(詳見附表) 附表:現行法律處理跟蹤騷擾的困境 相關法律 即時保護 困境 社會秩序維護法 X 1. 只可對單一行為處罰,未看到「反覆、持續性」的跟騷脈絡 2. 罰責太輕(數千元罰款),對加害者約束不足 3. 裁罰頻率低 性騷擾防治三法 X 1. 不同對象處理程序不同,對加害者恐無法直接懲罰 2. 即時性不足,無法立即嚇阻犯罪 3. 只罰款,對加害者約束不足 家庭暴力防治法 緊急保護令 1.保護對象僅限親屬關係、滿十六歲非同居親密伴侶,其餘無法適用 2.若只有跟騷行為,不易取得緊急保護令 刑法 X 1. 只可對單一行為處罰,未看到「反覆、持續性」的跟騷脈絡 2. 訴訟曠日廢時,無法立即嚇阻犯罪 3. 證據門檻高 4. 多為微罪 跟蹤騷擾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社會必須正視「跟蹤騷擾就是犯罪」,其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

但我國現行法規卻欠缺有效的法律能夠加以制止和懲戒。

跟蹤行為應及早介入,提醒加害者跟蹤是犯罪的行為,不但能早期制約加害者的跟蹤行徑,更能避免傷亡擴大。

現代婦女基金會提出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共有三十七條,具有下列五大重點與四項特色: 五大重點: 1. 明定跟蹤騷擾為犯罪行為:明定跟蹤騷擾是指持續性、已對被害人的生活造成影響的行為。

「跟蹤」包括直接或間接監視、跟追,或掌控被跟蹤者或其相關之人的行蹤、活動;「騷擾」則為對被騷擾者或相關之人為干擾、警告、威脅、嘲弄或辱罵,或甚至於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物品,或無故逗留在被騷擾者或其相關之人週遭等。

2. 警告命令制度:警察機關遇到跟蹤騷擾者,不再無法可用,無計可施了.警方得依職權或被跟蹤騷擾者申請,核發警告命令,即時制止相對人的跟蹤騷擾行為。

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3. 防制令制度:本草案特別設計了類似民事保護令的「防制令」制度,可由法院核發包括禁止跟蹤騷擾、遠離特定場所、禁止蒐集或持有非公開資訊等切合跟蹤騷擾特性和態樣之命令,以禁止加害者持續的騷擾。

4. 行政罰與刑罰雙軌制:對無正當理由而跟蹤、騷擾者,可科處三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其跟蹤騷擾行為已危害到他人身體健康或自由時,科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跟騷行為致死亡或重傷結果者,提高刑罰,以有效嚇阻跟蹤騷擾行為。

5. 科技跟蹤與網路霸凌也適用:明定運用科技設備和通訊裝置、網路、社群平台進行跟蹤騷擾或霸凌亦為本法規範範圍,並規定相對應之移除令或銷毁令款項內容,以有效遏止之。

四項特色: 1.「即時保護」:設有警告命令,可由警察直接約制加害人,達到早期阻斷與即時保護的效果。

2.「全面防護」:了解跟蹤騷擾的「反覆性、持續性」,更能因應對被害者造成的傷害。

3.「全民適用」:不侷限特定雙方關係才能使用,任何跟蹤騷擾當事人都可援用。

4.「刑事究責」:明確規範跟蹤騷擾就是犯罪行為並制定刑罰,以有效嚇阻跟蹤騷擾行為。

本會重申,「跟蹤騷擾防制法」若能通過,對婦女與國家人身安全的保障絕對更加完善,也能保障較為少數的被害男性,如果這些造成被害人很大傷害卻隱微難見的跟蹤騷擾行為都能立法保障,對全民來說都是很大的幫助,能夠有效遏止跟蹤犯罪,讓全民都能擁有不被跟蹤騷擾的安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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