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被跟蹤、騷擾,有什麼法律可以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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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刑法,無論是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或恐嚇危安罪等,除非達到一定程度妨害自由,不然較難成立。

此外,因為新聞中的不明男子並不是櫃姐的親屬,而 ... 給答案 一直被跟蹤、騷擾,有什麼法律可以管嗎?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Friedrich(進階會員)‧ 性別/身體自主 ‧2020-12-0413:42 看新聞報導說有一位櫃姐遭到不明男子盯哨,該男子不斷在櫃姐值班的時候站在旁邊盯著她看,還會去跟她說一些內容不明的話,讓她覺得很害怕。

結果看新聞說居然送辦之後該男子還是會繼續去騷擾。

最後讓櫃姐受不了而辭職。

想知道有沒有辦法罰重一點,不然這樣的話好像被跟蹤的人實在太可憐了,好像因為法律沒規定好就受到很多委屈。

謝謝。

新聞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204/6BCKJ2BQFFG43JKDL3ZMSAY2H4/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1   0 動作 留言 檢舉 2020-12-0414:52 現行法對遭他人無故跟蹤的保障不足 新聞中提到不明男子尾隨櫃姐,這樣的行為,可能只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對他人無故跟追,被勸阻還不聽,最多裁處3000元的罰鍰[1]。

至於刑法,無論是妨害自由罪[2]、強制罪[3]或恐嚇危安罪[4]等,除非達到一定程度妨害自由,不然較難成立。

此外,因為新聞中的不明男子並不是櫃姐的親屬,而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的範圍,不及於家庭成員以外的陌生人[5],因此也無法以聲請保護令的方式禁止陌生人騷擾的問題。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行政院曾在2018年草擬了「糾纏行為防制法」[6],像新聞中不明男子基於對櫃姐愛戀、喜好,對櫃姐監視、跟蹤、盯梢、守候、尾隨等行為,屬於糾纏行為[7]。

這部草案規定面對糾纏行為,被害人可以報警由警方對對方處以罰鍰[8];如果對方被警方處分後還不死心繼續糾纏,被害人還可以向法院聲請防制令[9],禁止對方跟蹤、盯梢、守候、尾隨等行為,或命對方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工作場所[10];對於違反防制令的人,設有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事責任[11]。

不過法案還在草案階段,至今立法院尚未三讀通過而成為有效法律,無法直接適用,未來是否能夠正式公布、施行,有待繼續觀察。

  關於被跟蹤的法律問題,以及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等,可以進一步參閱:謝宜霓(2020),《被跟蹤怎麼辦?》。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行政院(2018),《行政院會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3條:「本法所稱糾纏行為,係指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該本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為下列行為,使其心生厭惡或畏怖: 一、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他人行蹤或活動。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他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場所。

」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8條:「警察機關調查認有糾纏行為者,得對行為人為警告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11條第1項:「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第八條規定處分後二年內,再為糾纏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其他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再為糾纏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防制令: 一、禁止行為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被害人或與其本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之行蹤或活動。

二、禁止行為人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被害人或與其本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場所,並得命行為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25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為防制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1   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蹤 ,盯梢 ,糾纏行為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匿名發問公開署名 送出 取消 相關問題 相關文章 相關範本 相關專區 寫文章 寫作主題清單 寫作說明 × 謝謝您參與法律普及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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