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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本公文加蓋有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是否可視為正本直接簽辦並歸檔? ... 一、已蓋收文號之民眾陳情書或公文,如屬已歸檔之檔案,依檔案法第17條規定,民眾申請 ... ::: 首頁 國家檔案 機關服務 便民服務 國家檔案館 20週年研討會 認識我們 ::: 首頁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Q 1.已蓋收文號的民眾陳情書或公文,是否可影印讓民眾或發文單位帶回影本?2.函轉民眾陳情書給其他單位處理時,是否可以將已蓋有收文號之正本併同寄出?並另以影本歸檔?3.影本公文加蓋有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是否可視為正本直接簽辦並歸檔? 分類:歸檔點收 編號:FQ21336 A 一、已蓋收文號之民眾陳情書或公文,如屬已歸檔之檔案,依檔案法第17條規定,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至機關受理上開申請案,應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並視個案內容本於權責進行准駁之決定。

二、有關歸檔案件可否影印讓發文單位攜回,涉屬檔案檢調事宜,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已有相關規範,屬機關間借調檔案,依同要點第7點規定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至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依檢調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據以辦理。

三、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規定第2點規定,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

復依同要點第9點第2項第10款規定略以,歸檔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應退還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補正。

準此,民眾陳情書函轉請他機關辦理時,得隨文檢附陳情函影本,以正本歸檔。

如未能以正本歸檔者,業務單位應依規定,敘明需以影本歸檔之緣由,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得辦理歸檔。

四、如收受上開他機關函轉民眾陳情書影本,於辦畢應依規定辦理歸檔。

有關文書處理作業事項,如需進一步說明,請逕洽權責機關行政院綜合業務處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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