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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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或意圖鬥毆而聚眾,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法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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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處理方法
依犯罪資料之顯示,傷害犯罪多發生於熟識者,多因口角、一時衝動、以徒手之方式互相鬥毆,且時間大多於傍晚及夜間的商店市街,大多屬於偶發性案件。
打架:常因語言衝突口角,而造成肢體衝突致人受傷,打架是最常見的傷害情形
打群架:多人聚集鬥歐打架,而造成身體受傷情形
騎機車撞傷路人或撞死他人。
在場助勢:在聚眾鬥歐時,非出於正當防衛而在場加油吶喊助勢者
過失傷害:雖非出於故意,但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他人受傷者,最常見的是遊戲時推倒同學受傷,或因開玩笑惡作劇致使他人受傷
防暴SAFE原則:
SECURE:尋求安全原則。
如選擇人潮較多之處所,以尋求安全。
AVOID:躲避危險原則。
如遇見可能發生的危險時,應儘早避開。
FLEE:逃離災難原則。
當遭遇暴行時,應尋求最低的災難、危險方式避難。
ENGAGE:欺敵遲延原則。
如假裝警察已來、師長已到臨等方式欺敵,延緩求救時間。
發生言語衝突時:
深呼吸,讓自己先冷靜下來,輕輕的對自己說:放鬆、別急。
小心說話的語氣與態度,設法好言相勸以減低對方的怒氣,並分散其注意力。
避免意氣用事,認為人多可以處理事情。
注意自己的肢體語言,勿讓人產生誤會。
評估對方的人數、事發地點等情況,冷靜思尋脫身之策。
速離現場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傷害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7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
重傷指毀敗視覺(一眼或二眼)、聽覺(一耳或二耳)、語言能力、味覺、嗅覺、一肢以上機能、生殖機能或其大重大不治難治之傷害(刑法第十條)
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83條)
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
社會秩序維護:
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或意圖鬥毆而聚眾,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只要是犯罪行為,同時也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一經成立,就得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權行為應負連帶賠責任。
賠償標準:
傷害致死奪他人生命時,應賠償其喪葬費用、扶養費用及精神慰金等
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時,應賠償被害人醫藥費用、交通費用等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被害人受傷期間工作收人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
被圍毆施暴時,視情況運用肢體或物品防暴,或假裝痛苦不支,以避免對方繼續施暴。
趕快到最近的安全處所,尋求援助並報告師長親友。
如果對方是陌生人應牢記其身高、體形、口音、衣著及行為習慣等特殊之處,以及犯案的交通工具車號、車型、顏色等標記。
保持現場;不移動也不觸摸現場任何器物,以利警方採證或蒐集線索。
受害後應儘快向案發地點或住宅之管區派出所報案,並攜帶相關證物或驗傷單,清楚說明案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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