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反跟追法(Anti-Stalking Law)之研究-兼論我國相關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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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聯邦至各州,美國之反跟追法不論係就行為人之主觀要件、行為要件、規範之行為態樣抑或是司法機關為預防危險制止跟追行為得採行之手段與程序等,均有頗為詳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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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社會之發展與科技之普及,更是讓跟追行為之型態愈形複雜與普遍,而不再拘泥於電話騷擾、身體上之盯哨或接近之行為。

然不管是哪種方式之騷擾,對被跟追人而言,其所造成之恐懼與痛苦並無不同。

被跟追不僅因此失去隱私與自由,其日常生活與工作亦常會因此受到嚴重影響。

有鑑於此,歐美各國於 1990 年代初期,即先後針對跟追行為訂定專法。

其中,更以美國反跟追之發展最令人矚目。

1990 年,加州成為全美第一個通過反跟追法(Anti-stalking Law),將跟追行為定為犯罪之地區。

之後,全美各地亦陸續跟進。

1996 年,聯邦政府亦加入反跟追法之行列。

從聯邦至各州,美國之反跟追法不論係就行為人之主觀要件、行為要件、規範之行為態樣抑或是司法機關為預防危險制止跟追行為得採行之手段與程序等,均有頗為詳盡之規定。

反觀我國,雖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針對跟追行為為規範,然審視該款之規定,不僅未就何謂跟追訂有明確涵義,其構成要件,與美國之反跟追法相比,亦較為簡略而難以涵蓋現代社會中各種跟追糾纏行為之態樣與違法內涵。

是故,為落實對被跟追人之保護及社會安全之維護,實有必要就我國現行跟追行為之規範加以檢討並研擬更周延之規定。

本文擬藉由美國相關立法之研究,做為我國未來建構相關法制之參考。

英文關鍵詞: Stalking;Stalker;stalkinglaw;anti-stalkinglaw;cyberstalking;TheModelStalkingCode;JudicialYuanInterpretationNo.689 英文摘要: Stalkingisacrimeofterror.Itisonepartthreatandonepartwaitingforthethreattobecarriedout.Whilenoteverycaseofstalkingresultinthedeathofthevictim,stalkinghasatremendousemotionalandpsychologicalimpactonthelivesofthosewhoaretargeted.However,thevictimofstalkingusuallyhasnowaytoresolvethethreatandterrorheorshefeels.Overthelastfewdecades,stalkinghasbecomeincreasinglyprevalentthroughoutthecivilizedworld,andtheincreaseincyberstalking(stalkingovertheinternet)givesevengreatercauseforconcern.Inordertocombatthisproblem,antistalkinglegislationhasbeenintroducedinUnitedStatesandthemostWesternnations.In1990,Californiaenactedthefirststalkinglaw.Sincethen,all50states,andthefederalgovernmenthavepassedlawscriminalizingstalking.BystudyingstalkinglawsintheUnitedStates,thisarticletriestoproposeaconstitutionallyvalidandeffectivelegalresponsetotheproblemofstalkinginTaiwan. 目  次: 壹、前言貳、跟追問題之嚴重性一、跟追問題之普及二、跟追行為之加害人與被害人(一)跟追行為之加害人(二)跟追行為對被害人之影響參、美國反跟追法一、發展背景二、州法(一)加州之反跟追法-全美第一部跟追法(二)1993 年之「模範反跟追法法典」(The Model Anti-Stalking Code)(三)各州法制三、聯邦法四、模範反跟追法法典之修正(一)構成要件(二)罰則(三)例外抗辯五、反跟追法之法律爭議肆、跟追法制在我國之建構一、現行法制:非刑法中之跟追(一)社會秩序維護法(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三)法律爭議二、未來展望(一)現行法制之不足(二)跟追行為之入罪化(三)其他配套:民事保護令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22、23條(36.01.01版) 中華民國刑法第12、205、305、310、311條(101.12.05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3、14、61條(98.04.29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74、88、89、90條(100.11.04版) 違警罰法第77條(80.06.29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166號 釋字第251號 釋字第689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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