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341、352、358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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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

... 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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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352條 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

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 影本。

前二項文書,法院認有送達之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檢視現行法條 第358條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 ,推定為真正。

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 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363條 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 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前二項文書、物件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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