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VS消滅時效@ 馬克林的世界::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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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7條第一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5.​票據 ... 馬克林的世界 跳到主文 我對佛說:讓我所有朋友永遠健康快樂!佛說:只能四天!我說:春天、夏天、秋天、冬天。

佛說:三天!我說:昨天、今天、明天。

佛說:不行,兩天!我說:白天、黑天。

佛說:不行,就一天!我說:在我所有朋友活著的每一天!佛笑了…說:以後你所有朋友將天天健康快樂!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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