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婚姻與生育:人口學觀點的多元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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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如何定義同居了。

如果大學與研究所男、女朋友 ... 普查中的婚姻狀況共四類:未婚、有偶或同居、離婚或分居、喪偶。

戶籍登記資料的婚姻狀況也是 ... 跳至主要內容 楊靜利/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 台灣關於同居(cohabitation)的研究甚少。

過去同居是見不得人的事,今日雖然不必躲躲藏藏,但也不會大張旗鼓公告周知:「我們同居了!」多數狀況是朋友心照不宣,父母親則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逮到機會就嘮叨趕快結婚。

生活經驗告訴我們,周遭同居的人數好像愈來愈多,但社會似乎並不太關注這個議題,因為同居基本上就兩個人的居住安排,既不造成環境污染,也不影響經濟發展(至少表面上如此)。

不過當「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提出「多元成家」的主張之後,婚姻與血緣之外所組成的家庭形式才開始受到注意。

伴侶盟是基於人權關懷角度而提出多元成家的主張,現在我則想從數量的角度來討論這個問題。

【同居在台灣社會仍然被認為是違章家庭】 ◎台灣有80萬同居人口:太多或太少? 台灣同居的人數有多少?這要看如何定義同居了。

如果大學與研究所男、女朋友住在一起也算,那恐怕上百萬有吧!我曾經使用2000年的普查資料估計台灣的同居人數,得到的數據約32萬人。

我在人口學會年會上報告這個結果,全部與會者都搖頭,年輕學者嘲諷說太少了,資深學者皺眉說太多了。

聽到雙方的反應我很高興,既然老的、小的看法南轅北轍,那這數據應該有些參考價值。

最近我拿2010年的普查報告以同樣方法再估計一次,同居人數是76萬。

我簡單說一下估計的方法。

我國沒有動態的同居史調查,靜態的「與戶長關係」調查題目中也無「同居者」選項。

在一般調查裡,「同居」二字僅出現於「婚姻狀態」問題上,而且因考慮同居者是否願意據實回答,各項調查均未將同居單獨列項,而與「有偶」合併為「有偶或同居」。

此一設計雖然無法直接從調查中得到同居的數據,但也許能夠提高同居者據實回答的機率,如果再輔以戶籍登記資料,可估計出來同居的數量。

普查中的婚姻狀況共四類:未婚、有偶或同居、離婚或分居、喪偶。

戶籍登記資料的婚姻狀況也是四類:未婚、有偶、離婚、喪偶。

如果普查的時候,同居的受訪者都據實以告,那兩組數據相減,不僅可以估計出來同居的總人數(普查的有偶或同居,減去戶籍登記的有偶),還可以知道同居者的婚姻狀況是未婚、離婚或喪偶。

「據實以告」這個假設可能太強烈,我也試過其他估計方法,直接進到每一個家戶中標記可能的同居者,不過後面這個方法比較複雜,我們先略過不提。

表1是2010年普查常住人口與戶籍登記人口之婚姻狀態差距,以及2010年與2000年之同居人數估計。

首先看2010年的部分,同居者的婚姻狀況以未婚者最多;離婚或分居者略低,比重也相當高;喪偶者人數最低,但並非微量。

從年齡分布來看,女性30-39以及40-49歲組的同居人數最多,均將近10萬人,其次是50-59歲組者,人數近9萬人。

這些結果顯示,同居不是未婚年輕人專屬的居住安排,就青壯年人口來看,離婚與喪偶者才是同居的主力人口。

以同樣的方法估計2000年的同居人數為32萬人,十年間各年齡組的同居人數大幅上升,升幅約一倍左右。

說個題外話。

在婚姻與家庭的調查中,我們總是比較依賴女性的資料,因為像是結婚幾年,小孩現在幾歲、念幾年級等問題,先生的答案都不太可靠,有時候連自己有幾個小孩都會答錯。

所以我們也可以考慮把表1的女性數據乘以2當作同居人數的估計值,那就約80萬。

表1 2010年同居人數按年齡婚姻狀況別分與2000年同居人數按年齡分 單位:人(%) 說明:*括號內數值為同居人數占該年齡組人數的比率。

雖然數據顯示晚近十年間,台灣同居人數有大幅度的成長,但相對於歐洲各國數值其實相當低。

我們擷取估計20-34歲的兩性同居人口與歐洲各國比較,台灣2010年20-34歲的同居人口比例為4.0%,接近於南歐的水準(圖1)。

圖1 20-34歲者的同居率與有偶率 說明:台灣為2010年資料,德國為2000年資料,義大利、西班牙與荷蘭為2001年資料,挪威為2006年資料,法國為2007年資料。

資料來源:台灣部分為本文估計值,其他國家來自於OECDFamilyDatabasewww.oecd.org/els/social/family/database(Lastupdated01/07/2010) ◎選擇同居的原因 什麼因素促使個人選擇同居或結婚?Duvander歸納出以下幾點理由:在特定生命階段上結婚可能是較適合或較不適合、結婚與同居何者對經濟較有利、個人的成長經驗以及對家庭與婚姻的態度。

1、生命階段 雖然一般認為婚姻較同居可維持更穩定的兩性關係,但婚姻卻會威脅個人某些方面的穩定,包括生涯發展、友誼、興趣、與原生家庭的互動等。

由於婚姻更強調兩人的共同投入與行動一致,因此離婚的成本也比終止同居關係的成本來得高,至少對女性是如此,她們經常因為婚姻而改變較多的生活方式。

所以長久穩定的親密關係可能是屬於青年時期後段的需求,也必須在較成熟的階段才能維持,瑞典、澳洲、美國的資料均顯示晚婚者的離婚率較早婚者的離婚率低。

因此同居可視為個人取得穩定婚姻生活的暫時性措施,可能是兩人婚姻生活的試驗,也可能是結婚對象尋覓的延長。

2、經濟因素 經濟是另一個考慮的項目。

共同生活可以節省個人在耐久財方面的支出,雖然不論同居或結婚均可,但結婚的社會意涵與同居不同,使得已婚可以擴張信用,且具有婚姻關係的雙方也比僅有同居關係的雙方更願意共同管理與分享財產。

因此資源較多的一方或者資源需求較多的一方對於同居或結婚的考量就會不同。

瑞典、芬蘭、挪威、美國、加拿大的資料均顯示:教育程度愈高者(所得也較高),從婚姻關係中可以取得的利益較大,也比較傾向於結婚而非同居。

【進入婚姻須要考量經濟因素】 3、家庭背景與婚姻態度 對家庭與婚姻的態度是另一個討論的重點,而態度的形成與個人成長經驗及家庭背景有相當密切的關係。

比較七○年代與九○年代的美國民眾對結婚與離婚的看法,發現民眾對於婚姻的肯定態度以及不輕易離婚的態度變化均不大,但對於婚前性行為、同居、婚外生育、以及性別角色分工的態度,均有明顯的變化;過去只有在婚姻體制內進行的同居共財、性、以及生育等,現在也可以在婚外進行,對傳統男主外、女主內角色分工則愈來愈不支持。

態度改變是行為改變的前奏,但態度的形成往往又因為其他人的行為改變而來,上一代晚婚者其下一代結婚的年齡也較高,上一代生育子女數較少者其下一代生育率也較低,上一代離婚者其下一代離婚率也較高。

在此一相互循環鏈中,Wilhelm以六○年代與七○年代的左派社會運動為起點:左派激進份子在衝撞保守主義時,同時帶來了婚前性關係與同居等行為,這些行為剛開始仍被視為偏差行為,但由於某些社會菁英的支持,乃慢慢發展為的區域性次文化(例如盛行於政治參與度高的校園),爾後逐漸擴散到新一代身上,成為社會普遍接受的生活型態。

在思想光譜上,接受婚前性行為、同居、婚外生育、以及兩性平權的家務分工等態度,屬於偏向左邊的自由主義,而右邊的保守主義則比較強調婚姻的神聖性與傳統的家務分工。

宗教活動參與度較高者較傾向保守主義,選擇同居的機率也較低,歐盟國家如此,澳洲與美國也是如此。

宗教信仰關聯著思想保守或激進,教育程度同樣也是。

一般來說,教育程度愈高愈傾向自由主義思想,應該愈能接受同居,同居的機率也愈高,但我們在討論經濟因素時又指出:教育程度愈高,所得愈高,愈傾向於選擇結婚。

顯然教育程度這個重要變項關聯太多屬性,使得其與婚姻行為的關係不若宗教信仰,幾乎在所有國家均得到相同的結果。

學者比較歐洲各國的教育程度與同居之關係,發現教育對同居的影響似乎有兩種效果,低教育程度者因為經濟劣勢所以同居的機率較高,高教育程度者帶領衝撞傳統思想,同居的機率也較高,而中間教育程度者則直接結婚的機率最高。

◎親密關係建立方式的轉變:從結婚到同居 以同居取代婚姻反映兩性親密關係建立方式之轉變,瑞典是此一轉變之先行者。

HoemandHoem將瑞典的發展過程劃分為四個階段:剛開始的時候同居被視為一種偏差或前衛的行為,是少數人的活動,大部分人直接結婚;第二個階段裡,同居被視為結婚的前奏曲,用以試驗彼此的承諾,大部分的同居者不會有小孩;第三個階段,社會普遍接受同居為婚姻的另一種「變形」,於同居階段生育子女的人愈來愈多;最後,社會對於同居與結婚的看法完全一樣,同居者與結婚者的生育水準也沒有差異。

若根據此一架構分析歐盟國家的發展,希臘、義大利與西班牙目前位於第一階段,同居的比率很低;荷蘭、瑞士、西德位於第二階段,同居的比率雖然頗高,但生育多發生於婚姻裡;處於第三個階段的國家有澳地利、英國與愛爾蘭;而丹麥與瑞典已到達第四階段,法國與東德則緊追在後,介於第三與第四階段之間。

這些不同的發展牽涉到社會如何看待同居與婚姻關係。

婚姻原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盟約,她是上帝為了確保家庭的持久而建立的:「所以上帝配對的,人不可以分開它」(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六節);十七世紀末開始,婚姻在宗教上的神聖性逐漸喪失,到了十八世紀末期,新教徒已能夠在民事法庭非宗教官吏面前獲得結婚的權利,而法國1791年頒定的的憲法更將此一精神推廣致所有公民,不論其宗教信仰為何。

換句話說,法律將婚姻視為一項民事契約,用來規範兩性之間的性生活、財產、以及子女撫養義務等關係。

婚姻的神聖性既已去除,則同居的可責性乃對應降低,法律也開始關注同居者之間的性生活、財產、以及子女撫養義務等關係。

【法國1791年就將婚姻視為一項民事契約,與宗教無關】 資料來源:msmagazine.com/blog/wp-content/uploads/2013/05/8675949898_7c4f1b91c5.jpg 今日在瑞典、芬蘭與丹麥等國家,同居與結婚在法律上幾乎享有完全相等的地位,不論是關係結束之後的財產分配、贍養費或子女監護權等,都與離婚的規範一樣,甚至於有「同居證書」的設計,雖然大部分很少使用。

在法國,婚姻關係持續三年之後,婚前同居關係也視為婚姻關係。

在英國,親生父親對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與對婚生子女相同。

綜合回顧西方國家的家庭相關法律變遷,一般的趨勢為對結婚與離婚的形式規範愈來愈少,但對子女權益與財產管理分配的規範則愈來愈多。

不過,西班牙與義大利並沒有相同的發展,傳統上年輕人一直到結婚的時候才會離開父母家,使得同居的機會很低,而宗教活動大幅融入日常生活,也使得同居的接受度較小,加上社會福利的提供多來自家庭,非如北歐與西歐國家一樣多來自國家,同居可以從家庭中獲得的協助遠比結婚少,因此在結婚年齡逐漸延後的同時,同居並未隨之興起。

台灣似乎與西班牙及義大利的情況比較接近,同居沒有法律地位,原生家庭對結婚者的協助遠大於對同居者的協助;換句話說,社會隱晦地不支持同居。

但我國的平均初婚年齡高於西班牙與義大利,接近北歐的水準,婚前性行為愈來愈普遍,終生未婚的比例上升,因工作與就學而離家的比例愈來愈高,晚婚、不婚、婚前性行為、以及離開父母家庭等因素,提供同居發生的溫床,也產生同居的需要。

◎同居-結婚不脫鉤,台灣生育率將持續低落 雖然台灣同居人數比例不高,但保守估計的絕對數已接近80萬人,預估未來仍將繼續成長。

且不論人權與多元價值的問題,單僅就數量上的「人口壓力」,我們的社會需要一套新的制度來因應此一變遷,包括如何保障與規範同居者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避免同居造成生育率的進一步下跌。

關於同居者的權利義務保障與規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有許多精彩且深入的討論,這裡就不再贅述,我想談談同居興起對生育率的威脅。

【台灣的生育率一路走低,跟社會保守的同居觀念有關嗎?】 資料來源:4.bp.blogspot.com/-gPn0b8mCZR8/UD8RdNa91xI/AAAAAAAAACs/W0TjG4prfDc/三國生育率走勢比較圖.jpg 目前西方國家的生育率以美國最高,北歐次之,其後是西歐,最低的南歐各國則接近獨生子女的水準,而東歐晚近下跌的速度也相當快,直逼南歐的水準[1]。

這些國家有兩個重要的差異,一是生育政策的完備性,二是婚外生育的普遍性。

美國由於西班牙裔的高生育率,以及婚外生育的盛行(每年約有四成的非婚生子女),使其維持高於已開發國家的生育水準。

北歐婚外生育的情形更甚於美國(例如2008年丹麥婚外生育比例52.6%、瑞典54.7%),除此之外,其生育輔助相關政策多元且充沛,養兒育女的任務相當程度地由社會來負擔,因此生育率較歐洲其他地方來得高。

西歐不論是生育政策的完備性與婚外生育的普遍性恰好介於北歐與南歐之間(法國除外,其生育津貼的額度高於北歐諸國),南歐則家庭之外的支援少,婚外生育的比率也較低(例如2007年義大利婚外生育比例17.7%),而有最低的生育水準。

所以,歐洲過去是結婚率愈高的國家則生育率愈高,於今則結婚率與生育率呈負向關係,伴侶關係愈多樣性的,生育率反而愈高。

在我國,結婚雖然不是生育的必要條件,卻是生育的重要條件,婚外生育必須背負相當的社會壓力,實際採取行動者並不多,因此如果同居在台灣無法像北歐或西歐一樣,產生與已婚者相同或接近的生育率,而同居又可滿足情侶共同生活的需求,將使得結婚的急迫性降低;因此如果同居愈來愈盛行,將不利於生育率的止跌或回升,如何讓生育與婚姻脫勾、讓愈來愈多的同居者也能安心自在生育,是重要的因應方向,這又回到前面一個議題—「同居者權利義務的保障與規範」上了,顯然其才是釜底抽薪之道。

========== 參考文獻 Duvander,Ann-ZofieE.1999.“TheTransitionFromCohabitationtoMarriage:ALongitudinalStudyofthePropensitytoMarryinSwedenintheEarly1990s.”JournalofFamilyIssues20(5):698-717. Hoem,J.andHoem,B.1988.“TheSwedishFamily:AspectsofContemporaryDevelopment.”JournalofFamilyIssues9:397-424. Wilhelm,Brenda.1998.”ChangesinCohabitationacrossCohorts:TheInfluenceofPoliticalActivism.”SocialForces77(1):289-310. [1]2010年的總生育率:美國為2.1;北歐五國加法國平均為1.95;西歐其他各國約在1.4至1.5之間。

(UnitedNations,2012) 分享按一下以分享至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分享到Twitter(在新視窗中開啟)按一下即可以電子郵件傳送連結給朋友(在新視窗中開啟)請按讚:喜歡正在載入... 發表者:巷仔口社會學 檢視「巷仔口社會學」的全部文章 文章導覽 上一篇文章在巷仔口碰見「遊民」下一篇文章你家小孩跟誰的姓?子女姓氏選擇的家庭政治學 在〈同居、婚姻與生育:人口學觀點的多元成家〉中有10則留言 請問一下作者,為何報稅的時候要勾選「同居」/「分居」與否?有何實際的影響嗎? 正在載入... 回覆 並不是提高生育率就夠了! 生出來的小孩擺在穩定性低的家庭結構中,會比較好嗎? 自己生小孩,讓「國家」保證我安心自在地生育,最終還不是全民買單? 正在載入... 回覆 這是甚麼奇特的邏輯?甚麼叫穩定性高的家庭結構?異性婚姻嗎?那麼,家暴呢?兒虐呢?隔代呢?通勤呢?喪偶呢?只要不結婚就穩定性低?應該是法律不保障、來自婚家狂信者的歧視,才讓同居家庭的功能受衝擊吧。

願台端的家族興旺,歷代都能很主流! 正在載入... 應該是要提高所有家庭結構的穩定性,而不是去限制家庭結構。

就像樓上講的家暴、兒虐,這些很多因素應該是家長太理所當然的把兒童視為自己的財產,認為我想怎樣就怎樣才會造成的,台灣應該要改改這個觀念。

正在載入... 關於這點國外有很多研究呀在完善的同居體制下同居家庭與婚姻家庭的孩子比較~~總平均值沒有差異~~~我想你說(會比較好嗎?)的同時也要思考(會比較不好嗎)?答案是都不會~~~況且現在生孩子已經是全民買單了(獎金減稅等等)我不懂你第三句的意思 正在載入... 看完之後,對於同居與生育率兩者的因果關係感到迷惑。

台灣人是將同居看成是結婚前的中介階段(試婚),還是替代的選擇?如果35歲以下的同居人口未來都不會步入婚姻,同居人數增加這件事情才值得擔心。

在2010年,同居人口最多30萬人,能解釋生育率戲劇性的下降嗎 正在載入... 回覆 自動引用通知:[分享]同居、婚姻與生育:人口學觀點的多元成家/楊靜利教授|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自動引用通知:[分享]同居、婚姻與生育:人口學觀點的多元成家|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RebloggedthisonForyoung. 正在載入... 回覆 我們似乎把婚姻看得很重。

的確,很多人或許會說,婚姻這是終身大事,怎麼能等閒視之,很多婚姻失和的家庭更是會為了小孩委曲求全,保護的是「小孩要有完整的家庭」。

在瑞典或在北歐各國,我看到了許多在台灣人眼中「不完整家庭」長大的孩子。

例如我在挪威的沙發主,非常熱心地來接我們,因為他要順便把跟他過完年的兩個女兒送回前妻那裡。

他跟前妻前一年離婚,目前各有男女朋友,孩子主要住在媽媽家,過年時和爸爸度過。

當時由於時間晚了,兩個孩子都相當疲倦,我坐在兩個安全椅中間,看著他們酣睡的香甜,到了媽媽家,兩個孩子蹦蹦跳跳下車,和父母分別擁抱,我真的覺得他們沒有不幸福啊!後來在和沙發主聊天的過程中,也聊到他和前妻對女兒教養的方式,知道他們都非常用心在教導,讓我似乎有點省思。

我覺得,孩子的幸福不在有沒有一父一母的完整家庭,而在於有沒有完整的愛。

只要家人有給他們溫暖,而社會上不會歧視他們,其實孩子都是很幸福的。

在台灣,因為社會的壓力,導致我們常常在電視上看到的「忍氣吞聲」。

其實家庭本來就是非常私人的事情,我們為什麼非要管誰要跟誰在一起、誰不想跟誰在一起。

其實我們必須關心的,是一個家庭能不能夠給予孩子完整的愛與關心,而這種愛與關心,可以來自各個家人,不應該被侷限於任何形式。

from:http://thebalticnations2013.blogspot.tw/2014/01/blog-post_31.html 正在載入... 回覆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 這個網站採用Akismet服務減少垃圾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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