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並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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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爆竹煙火。

但元旦、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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