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規定於中華民國民法第191條。

該條第1規定為:「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維基百科的法律內容只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任何法律問題應諮詢相關司法管轄權地方的專業法律人員。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是中華民國民法在侵權行為責任中規定的一種特殊態樣。

當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