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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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規定於中華民國民法第191條。
該條第1規定為:「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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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是中華民國民法在侵權行為責任中規定的一種特殊態樣。
當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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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1條,推定建物或工作物所有人就建物或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該欠缺不必為損害發生之唯一原因(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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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民法§191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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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民國99 年02 月03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1-1 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