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四章移送 - 六法全書-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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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依本法移送案件時,應檢具證物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移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 MyWoo 首頁 | 六法全書 | 律師網 | 法拍網 | 地圖網 | 選戰地圖 | 國語辭典 | 六法全書下載 法規目錄 ->&nbsp 內政法規 ->&nbsp 警政目 ->&nbsp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民國101年06月21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查詢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警察機關之管轄 §14 第三章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19 第四章移送 §32 第五章裁處 §34 第六章救濟 §40 第七章易以拘留 §45 第八章執行 §47 第九章附則 §61 第32條警察機關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處分者外,應依本法規定移送該管簡易庭。

第33條警察機關依本法移送案件時,應檢具證物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明下列事項:一、被移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具體事實。

三、被移送人所涉法條。

四、對本案之意見。

五、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前項證物附送顯有困難或安全之虞者,得僅附送證物目錄、照片或影本。

第一項被移送人須隨案移送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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