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第1 條 為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 與警察機關加強聯繫,妥速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案件,特訂定本辦法。
第2 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83年01月24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
院臺法字第1090029575號;院台廳刑二字第1090031018號令
法規體系:
警政
立法理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13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1條
為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與警察機關加強聯繫,妥速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案件,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案件,應確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
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並應記載被移送人有無違反本
法前案資料。
第3條
警察機關隨案移送被移送人時,應確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
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其被移送人人數眾多時,應於移送前先與該管法院聯繫;移送
後,仍應與該管法院密切聯繫。
第4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實施勘驗、搜索、扣押、鑑定或其他處分時,得依本法第九
十二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
之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配合辦理。
第5條
為期發現真實,法院得通知查獲員警提出書面報告;移送之警察機關於必要時,亦得
聲請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第6條
法院對違反本法之案件,如認有繼續查證或追查其他共同行為人之必要,得通知移送
之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警察機關應迅速處理並以書面回報結果。
第7條
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後,發現有其他事證可供法院參考或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之情形須併案裁處時,應儘速補送,必要時並應先行通知法院。
第8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其裁定書除當場交付者外,應迅速囑託原移送機關送達
受裁定人;受裁定人之住所、居所地非在原移送警察機關之轄區內者,得逕行囑託其
住所、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之。
第9條
法院囑託送達之裁定書,警察機關應於五日內送達,並於送達後三日內將送達證書繳
還該管法院。
第10條
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人者,該管法院於宣示拘留裁定後,如經受裁定人與警察機關捨棄
抗告權而確定者,法院應即製作移送執行通知書,交付原移送機關執行。
第11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即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依法處理。
前項案件如有隨案移送之物品者,法院應同時發還警察機關處理。
第12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官偵查或少
年法庭審理時,警察機關應於移送書上,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
,如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或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
,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機關。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警察機關廢棄或銷燬沒入物品,應通知該管法院派員到場監視。
第15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或電話請求法
官解答或指示。
第16條
各法院及警察機關辦理違反本法案件,均應指定專職聯絡人與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
繫及交換意見,並於每年七月至九月間召開聯繫會議一次。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延伸文章資訊
- 1《社維法》從這年起移送件數大爆發網驚問「花黑噴?」
《社會秩序維護法》自從1991年6月公布,實施至今已經整整30年。但最近有網友整理一份資料,2018年以前社維法移送案件,最多不過20多件,不過自2019年 ...
- 2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 條 為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 與警察機關加強聯繫,妥速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案件,特訂定本辦法。 第2 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 ...
- 3移送簡易庭裁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本局所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案件、聲明異議案件及抗告案件,法院簡易庭、普通庭裁定情形均為統. 計對象。
- 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四章移送 - 六法全書- mywoo
警察機關依本法移送案件時,應檢具證物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移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
- 5社會秩序維護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第46 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之違反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