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休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32-1 條規定選擇換取補休,嗣因補休 ... 日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加班補休期限為6 個月;工資給付日為每月5 日。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4 筆 / 現在第 3 筆 第一筆| 上一筆| 下一筆| 最末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2字第 107013088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06月21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24、32-1、36條(民國107年01月31日版) 要  旨: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選擇換 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雇主依法折發工資應 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 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而定 主旨: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選擇補休,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 止未補休之時數,雇主發給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請查照。

說明: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32條第1 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 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 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第2項規定:「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 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 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 ,依違反第24條規定論處。

」。

二、次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 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所稱「工資總額」,係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 內因工作獲得之報酬總額。

三、基上,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 1規定選擇換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 其雇主依法折發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各該未補休時 數之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個月內而定。

四、茲舉例說明如後:假設某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以每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加班補休期限為6個月 ;工資給付日為每月5日。

若勞工甲於107年7月12日及9 月12日各加班2小時,勞工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惟迄107 年12月31日止,勞工甲未補休任何時數,雇主於108年1月 5日,分依107年7月12日及9月12日加班當日之工資計 算標準發給未補休加班時數4小時工資。

嗣雇主於108年2月 1日與勞工甲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平均工資應自108年1月 31日往前推計至107年8月1日止。

因此,勞工甲107年 9月12日之加班費,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107年7月12日之 加班費,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 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共 14 筆 / 現在第 3 筆 第一筆| 上一筆| 下一筆| 最末筆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