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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現行貨幣時,應宣告沒收抑或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五號判決. 【主旨】. 刑法諭知沒收之標的,不論係犯罪 ...   回元照首頁 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書名 書號 作者 課程名稱 課程品號 出版社 適用範圍 雜誌館 月旦法學雜誌 月旦法學教室 裁判時報 月旦實務選評 月旦律評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月旦財經法雜誌 月旦會計財稅 月旦醫事法 圖書館 元照讀書館 元照電子書 月旦知識庫 月旦品評家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焦點判決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刑事法類  公法類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18/12/04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現行貨幣時,應宣告沒收抑或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五號判決 【主旨】 刑法諭知沒收之標的,不論係犯罪所用、犯罪所生、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於其客體之原物、原形仍存在時,自是直接沒收該「原客體」。

惟於「原客體」不存在時,將發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此時即有施以替代手段,對被沒收人之其他財產,執行沒收其替代價額,以實現沒收目的之必要。

不因沒收標的之「原客體」為現行貨幣,或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有不同。

【概念索引】 刑法/沒收 【關鍵詞】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追徵、替代價額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現行貨幣時,應宣告沒收抑或追徵其價額? (二)選錄原因 犯罪所得為金錢時,究應沒收原物還是以追徵為之,概念經常混淆,本判決再次就此闡釋釐清。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實務上在刑法沒收新修正前,多援用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貳見解:「『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

……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

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

惟此決議在沒收新制施行後,因統一採取追徵價額模式,已不合時宜,經106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認為,過去的追徵、追繳及抵償等用語,所指涉者皆為針對原利得客體之替代價額所進行之沒收,立法用語的紊亂僅徒增實務上操作沒收程序之困擾。

沒收新制基本上即從此見解,統一以「追徵」方式處理替代價額之沒收。

三、本案見解說明 沒收新制施行後,過去實務的「現行貨幣標準說」已不合時宜。

本判決承襲106年度台上字第2274號判決見解指出,沒收原客體之替代手段,不因沒收標的之「原客體」為現行貨幣,或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有不同,均應追徵其價額。

【選錄】 刑法諭知沒收之標的,不論係犯罪所用、犯罪所生、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於其客體之原物、原形仍存在時,自是直接沒收該「原客體」。

惟於「原客體」不存在時,將發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此時即有施以替代手段,對被沒收人之其他財產,執行沒收其替代價額,以實現沒收目的之必要。

不因沒收標的之「原客體」為現行貨幣,或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有不同。

又刑法沒收規定修正前,關於沒收之替代手段,其執行方式除「追徵」外,尚有「追繳」及「抵償」。

鑑於「追繳」及以其財產「抵償」等實際執行方式,均屬「追徵其價額」的方式之一,修法後已統一沒收替代手段為「追徵其價額」(參刑法第34條刪除之立法理由三)。

從而未扣案之上訴人犯罪所得28萬元,依上說明,仍生追徵其價額問題。

從而,原判決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8萬元,沒收之,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法律之適用,尚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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