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樂齡學習中心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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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 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老人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審, 並將初審結果報本部。

(三)複審:由本部 ... 目前線上:333人,瀏覽人次:67223917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樂齡學習中心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邁向高齡社會老人教育政策白皮書執行 策略及落實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之擴增高齡學習機會方案,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標: (一)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其身心健康。

(二)研發樂齡教材、教案、課程設計,提昇教學內容與品質之廣度及 深度。

(三)培植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志工,深耕社區中高齡教育工作。

(四)開發多元學習方式,增進中高齡者社會參與及終身學習。

(五)結合社會資源,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下列單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並評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 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及 無障礙,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 請補助: 1.樂齡學習中心:續辦之樂齡學習中心,並經本部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訪視結果,於優、甲、乙、丙之等第中,成績為 甲等以上者。

2.政府機關(構):鄉鎮市區公所或公共圖書館等。

3.各級學校:以日間有剩餘教室者。

4.民間團體:立案民間團體,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具 備執行樂齡學習中心之組織、人力與空間者。

四、辦理方式: (一)參與對象:以五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人士為原則。

(二)實施原則: 1.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

2.每年開課總時數以一百九十二小時(每週約四小時)至五百七 十六小時(每週約十二小時)為原則,每節課程之學員人數不 得低於二十人。

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課程實施方式除邀請專業講師開班授課外,得由資深學員採活 動帶領、休閒旅遊等自發性方式進行。

(三)授課講師應具備該授課內容之素養,並參與培訓;其得由儲備教 師及退休教師擔任之。

(四)得召募及培訓社區人士組成志工隊,協助企劃、宣導及文書事務 等。

(五)規劃之學習內涵如下: 1.政策宣導課程(占百分之十):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 (失智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保護、交通安全、祖 孫代間互動及性別平等教育,上述議題為每年必辦,得融入基 礎生活、興趣特色、貢獻影響等課程進行。

2.基礎生活課程(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包括老人及老 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學習、退休準備教育、健康 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生活科技、財務管理 、法律知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等。

3.興趣特色課程(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包括資訊科技 、藝術教育、養生運動、休閒旅遊、當地文化歷史或產業等。

4.貢獻影響課程(占百分之十至百分二十):包括志工成長、服 務學習、技藝傳承、中高齡人力運用、如何推動高齡學習方案 、如何經營自主學習團體等。

5.前四目課程得依區域特色調整;學習活動中,應顧及參與率較 低之高齡弱勢者,並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與之課 程及強化訊息傳遞。

6.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方式辦理,例如講習、讀書會、生命故事敘 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遊、小組討論及社團 等方式進行。

(六)後續發展:各樂齡學習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自組 學習社團。

(七)以本部研發之教材為優先使用,各級政府得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 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關教材,教師亦可自編教材。

(八)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學員多以女性參與之事實,應有友 善性別之措施,例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友善 學習環境。

五、中心任務: (一)經營團隊及志工團隊應參加本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 理之培訓。

(二)依本要點規定及樂齡學習中心工作手冊之內容,辦理社區樂齡教 育、行銷宣傳、檔案管理等。

(三)除開課空間外,應安排志工值班服務。

六、補助項目基準︰ (一)補助項目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各申請單位以補助經費新臺幣十五萬元至四十五萬元為原則, 由本部以評鑑等第作為計畫經費審查依據。

(二)本補助款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列辦理樂齡志工培訓、觀摩及訪視之 經費,並得視需要併同向本部提報申請專業研習、研編教材及志 工培訓等相關費用。

訪視結果成績為優等之樂齡學習中心及樂齡 學習示範中心,除辦理中心業務外,得申請辦理志工培訓、自主 學習社團經營、學習成果展示。

(四)各樂齡學習中心得合理酌收報名費用或結合相關資源辦理。

(五)樂齡學習中心應優先以原有之設備執行本計畫;其有實際需要者 ,得申請強化照明設備、購置適合中老年人閱讀之書報及空間整 修(例如止滑、安全措施及桌椅)等。

上述資本門經費,得併同 計畫提出申請。

七、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申請單位應備妥書面資料,於公告時間截止前,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初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 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老人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審, 並將初審結果報本部。

(三)複審:由本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複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並得視情況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簡報。

八、經費核銷程序︰ (一)計畫經費核定後,採一次撥付方式為原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請款結報事宜。

九、輔導及督導︰ (一)本部得成立中央輔導團推動相關業務,其組織任務,由本部召開 相關會議另定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邀集督學、學者專家成立地方輔導團, 或應用現有之相關教育輔導團辦理,其任務如下: 1.辦理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志工、講師培訓、交流觀摩 及自主學習社團經營活動。

2.訪視輔導及評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中心。

3.每年至少召開二次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中心聯繫會報 。

十、後續督導: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月提報執行成果,各樂齡學習中心( 班)課程表應於執行前,於本部網站公告,以利本部成效追蹤考 核。

(二)計畫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所送計畫如有變更,應於實 施前函送變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三)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 ;本部並得視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訪視。

(四)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或未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應繳 回全部補助款項,並停止申請本部相關經費。

(五)已受本部補助設備費之各承辦單位所成立樂齡中心,如未能續辦 ,應繳回原購置之資本門設備物品,移置其他樂齡中心續用。

(六)本部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辦理情形,給予獎勵。

樂齡學 習中心之獎勵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七)本部可依據本要點相關執行事項,另定實施計畫執行推動樂齡學 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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