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條文檢索結果-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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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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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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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法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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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 3中華民國刑法§305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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