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05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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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列印時間:110/05/05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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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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