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05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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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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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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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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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係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於被害人;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有不安全之感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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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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