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05-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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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判例. 列印時間:110/05/0516: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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