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305-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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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判例.
列印時間:110/05/05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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