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員工賠償商品不見的損失金額,你好 - 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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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賠償商品不見的損失金額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關閉[X] 目前線上:119852人,瀏覽人次:225746551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律師 法律資料 裁判書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書狀例稿 律師諮詢 互助討論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專案諮詢 律師經驗 律師專欄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律師諮詢>公司、勞資>公司要求員工賠償商品不見的損失金額 公司要求員工賠償商品不見的損失金額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 Eason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11-03-0819:06  文章人氣:224 個人積分:2 你好,我目前任職於某間精品銷售公司擔任門市人員,日前公司盤點庫存,發現商品有短少,要求所有在職門市人員平均賠錢,但是擺放庫存的倉庫幾年來進進出出非常多人,有辦公室人員也有門市人員,公司也沒有規定只有門市人員有資格進出倉庫,但是最後賠償的只有目前在職的門市人員,不包含中間的離職人員,公司也沒有提出是我們門市人員弄丟或偷走的證據,便要求我們簽賠償切結書,與主管溝通後,他表示如果要求公司提出證據、或任何證明,賠償金額會比目前的金額更高,並且說不管有誰進出倉庫,還是只有門市人員需要負責,勸我們直接簽名了事,請問我們該如何自保呢? 黃崑雄(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11-03-0819:50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33468 律師評價:4010│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需釐清侵權行為人係何人?此部分公司倘無提出證據即要求勞工賠償,您可先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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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高維志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11-03-0820:27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9180 律師評價:1248│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您好, 1、最好的辦法就是不要簽名。

2、公司沒有權利要求員工賠償,反而是簽了切結書之後才有「依據」跟你們求償。

3、建議可錄音自保,但要注意不能竊錄。

4、本人處理過跟您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LINEID:lightkao諮詢 因平台詢問為匿名,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房佑璟(房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11-03-0823:19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87314 律師評價:22977│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微信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台北旗艦所:和暘AI12樓(捷運六張犁站出站30秒抵達) 台中旗艦所:冠德文心綻17樓(捷運文華高中站出站10秒抵達)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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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陳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11-03-0823:56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28632 律師評價:11147│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您並無賠償之義務,可拒絕簽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email protected])、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

(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曹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11-03-0910:24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43388 律師評價:13244│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門市人員有保管責任,且公司確實有證據證明有短少,門市人員是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的,所以先和解確實是一個選擇,但是應該簽立和解書而不是切結書。

2、反之,則不用理會,且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

※電話:0961-365-252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趙友貿(趙友貿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11-03-0916:38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5672 律師評價:333│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建議您拒絕簽名,並至勞動檢查處檢舉抑或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保障您的權利。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LINE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協會 E-MAIL:[email protected]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ID:@ijv7028f FB粉絲專業: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趙友貿 謝憲愷(謝憲愷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11-03-0916:59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7402 律師評價:1770│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ID:@ybm9887u 亨達法律事務所電話:(02)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國際星鑽大樓](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主持律師關心您,祝福您平安喜樂、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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