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38-1 - 法源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檢視現行法條, 第38-2 條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105年11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8-1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
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檢視現行法條
第38-2條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
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40-2條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
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延伸文章資訊
- 1沒收-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編總則對於沒收的重要規定有:. 第38條(沒收物):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
- 2中華民國刑法§38-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 ...
- 3105120203 有關侵害「adidas」商標權之物品的單獨宣告沒收 ...
標法§98)(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度刑智抗字第15 號刑事裁定). 爭點:不宜任令流通在外之物,亦屬刑法第40 條第2 項的「專科沒收之物」。 相關法條:商標法第98 條.
- 4中華民國刑法第34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 ...
- 5中華民國刑法第38-1 - 法源法律網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檢視現行法條, 第38-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