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34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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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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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100年11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4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檢視現行法條
第38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8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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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檢視現行法條, 第38-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