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34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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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100年11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4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檢視現行法條 第38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但有 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檢視現行法條 第238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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