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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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07月10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40823134號公告
法規體系:
消防及災害防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