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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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07月10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40823134號公告 法規體系: 消防及災害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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