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使用生煤與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為燃料之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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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桃園縣使用生煤與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為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98年12月16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6年03月03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042534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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