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檢討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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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檢討疑義1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1年4月11日杜建師釋字第(111)04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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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1年4月11日杜建師釋字第(111)0411號函。

二、按「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分別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167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故如屬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除應於建築物地面層設置無障礙通路外’已無須再檢討本編第10章各項設施。

三、次依本編第167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其立法原意係針對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尚須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或依第167條第1項僅檢討建築物地面層設置無障礙通路者(依說明二已無須再檢討者已不再此限),如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可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四、來函所詢事宜,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如有疑義,涉屬個案事實認定,宜請檢具具體書圖文件逕向建築基地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附件檔案 .pdf 營署建管字第1111084903號.pdf 更新日期:2022-05-02檔案大小:90kb 回前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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