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細則~我是屬加班還是出差?半責任制或是非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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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若依勞基法細則18.19條,我該屬於哪一條適用? 出差的定義真的是由公司自己規定嗎?~ 請問各位大大:我知道責任制與非責任制,但是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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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細則~我是屬加班還是出差?半責任制或是非責任制?-法律
BySuhailHanyat2010-10-23T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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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開始應徵時主管說我不用出差,不用處理廠商事情,就是幫主管作檢驗與出報告,且在104網站裡也是寫無需出差,在與公司勞動契約裡也沒明訂我要不要出差,人事小姐也是這麼跟我說我不用出差。
2.問題來了,公司前幾日說道:要我去外縣市出差去客戶的總廠作零件複檢,我主管要我當天四點半到公司,跟我說回來可能很晚了,的確我也傻傻的遵守了,且來公司後,整理一些東西到車上,搬了一些東西到車上,當天回來也七點半了,又在公司因公拖了半小時八點才離開公司,在離開前我問主管要寫加班單嗎?他跟我說,公司訂義台中以北屬出差~不算加班費用的,算正常班。
我聽了後很震驚!!因為一開始北上輪流開車,後來南下一路都是我在開,他居然等我回來才在講。
重點來了:(我四點半前有打卡回來離開公司後也打卡)以上,若依勞基法細則18.19條,我該屬於哪一條適用?出差的定義真的是由公司自己規定嗎?~請問各位大大:我知道責任制與非責任制,但是半責任制勒?有這種東西喔我工作時間為八到五點半,公司六點開始才算加班,當初主管跟我說~五點半到六點是整理尾數用的,若是整數那就自己看情況另報加班,但是要在五點前申請,不然不能算加班,第一天開始時準時下班,第二天開始每天都是六點快要半才下班,我不爽了,我問人事小姐時他也是說是整理尾數用的,例如有10個東西剩1個,那麼你就那ㄧ個做完。
這點我同意,但是,每當我預計好我在我要的時間要作完時,主管又交代了一堆事情,而且都是五點過後才開始交代,那些事都要一小時才能做完,也不跟我說那你不如申請加班好了,好了~沒關係偶爾一兩次我接受,但是後來常這樣,我就不爽了,故意給他五點四十走人,還有一天因為我那邊單位沒東西可作,依指示去別的單位支援,到了五點四十時也做完了,我就回原單位找主管看他還有沒有什麼事要交代的或是需要加班,找了十分鐘都沒看到人,我就下班了,很氣的是他隔天不爽的告訴我"你要準時下班可以,但你要把事情做完,像我昨天要找你你就走了,我們這種半責任是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聽到這哩,心理在想,"你不是昨天要我之援別單位,我事情支援完了,我要找你找不到你,我五十分才走被你說到我都準時下班的樣子,而且事情是制式的,我今晚被凹到做完明天還不是一樣事情變少了又得去支援別單位。
"後來我不爽了,下午有東西趕著出貨,且在五點才通知,我就先寫加班六點到八點,而因為五點半到六點公司沒有規定這段時間,我在五點四十五去喝個飲料休息一下,喝不到一口他就走過來不爽的跟我說你事情做完了嗎?~還不去做,我鼻子摸摸又趕回去了。
我心裡又在想"你平常也不是一樣五點半就在休息,為什麼你可以我就不行,而且我只是小小的檢驗員,你是主管ㄟ,談半責任制你應該比我優先吧,早上做事情都在聊天,快要五點時才在交代你早上沒做完的給我作,沒時間觀念的安排工作。
"以上,請問各位大大像我這類的職員,是屬哪個制阿?我都不懂了,如果趕出貨要在非加班時間工作,依法理應補我休息時間吧?結果連補都沒捕,一直做到八點多以上尊請各位大大解疑惑~~謝謝Update:若是晚10分鐘下班我可以同意,但晚20分鐘可接受但不可常常,超過20分鐘就不太能接受了,我以前也帶過工人,帶人要帶心,像工作告一段落了離休息時間也快到了我就會提早讓他們休息,帶到後來我有工作趕著作,五點下班預計五點四十才能結束,工人也準備下班了,但是他們自動留下,我就告訴他們你們先走吧我自己來,這可能要做到五點半,工人卻堅持不走幫我到做完,結果比我預計結束的時間還快,哀~~現在這個,時間踩很硬,尤其在下班到非加班時間(5.30~6.00)踩更硬,公司最近有新設備進來,大家都一樣要學,等我先學會了,嘿嘿嘿.....就換我硬碰硬Update2:補充出差的事,回來後他跟我說隔天家裡有事要請假,後來我聽同事說他每次出遠門出差後隔天就請假,真是的,車子都我在開,他也不先問我明天須不須要休息?就交代我一推事情,幸好我很爭氣,把他交代的事情六小時內就做完,剩下的時間呢?~ccc他沒交代~當然不是去爽囉,而是主動問經理有需要幫別單位嗎?~最近他交代的事情時間安排的都很爛,我不是半天就做完就是提早作完,不知道交代什麼就把我晾在一邊等他忙完,拖到快下班又突然霹靂啪拉的一推事情,我看過一份報告,早上做事不專心,偷懶當然就得加班,不想加班早上就要提早作,專心作,哈哈~學以致用,反倒是他,造成我困擾Update3:行業:機械零件品檢員在公司是掛職員Update4:公司人事跟我說我是屬於月薪制的,有報加班就是給加班費,若按照細則50-1我應該是相似於間歇性...但是公司是要求~反正你沒事做就是找事做,照正常時間休息~沒事做公司也會叫我去做雜事~而且跟本身所應徵無關~我可以慢慢做拖到下班阿~我也可以做快一點~Update5:我有補充過了~早上8小時要專心做用心作~就可以不用加班~我是奉行這種的~~但是我的主管卻是~慢慢做~8小時有一小時半在聊天~打混摸魚~然後每天都超過六點才走~人家都以為他很認真==?~其實~被他帶過的人或有跟他共事的對他風評很不好~我一進公司他風評就兩極~~被他帶過的都主動要我小心點~~沒被他帶過的如人事小姐~財務小姐~技術部門等等~就是沒跟他共事過的~都說他很謹慎認真~都忙到快六點半才走==反倒是其他同事~他們很認真的作~但是都是真的忙到下班還在忙~Update6:各位~不要貼法條文,我要的問題不是要你們貼條文~我本身當過小主管~要看條文我自己會看~現在是問我那天要用哪一條向公司要錢或要不到錢~總之出差的定義就對了~還有我是哪一個制的問題...是解釋~不是照條文打~六法全書的條文我會貼~還是最新版的~~貼條文大家都會==就像釋憲一樣~好好的解釋吧~我條文第幾條都打上去了~就是懶的貼全文~居然還貼全文==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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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Enidat2010-10-24T19:41
有關責任制的法規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有載明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有空再補充發問者請提共行業別2010-10-2503:12:08補充:有關勞動基準法第84-1責任制事業依中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工作者供37種目前您所提供的行業未列入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所規範故請洽工作地點之主管機關勞工局詢問事業單位是否有向勞工局核備2010-10-2900:06:02補充:勞委會回答的也沒比較好您好!99年10月23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有關台端所詢「勞動檢查疑問」一節,按「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
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7條前段訂有明文。
至於改善期限之長短,屬行政裁量範圍,本會依違反規定及危險情節等因素,訂有「即日」、「七日」、「十四日」、「一個月」及「三個月」等改善期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敬啟您自己寫信去問比較快2010-11-0801:50:37補充:我愛貼條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所以雇主不給勞基法又沒規定要給劣者想問各位大師專家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算是工資嗎?!怎麼辦去翻民法的書吧
ByYeddaat2010-10-28T02:33
在此貼上勞動基準法責任制.勞基法施行細則.第84條內容如下第五十條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第五十條之一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第五十條之二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第五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也就是不署於主管機關規定低.其他低.要先經過核備何.才適用.否則都要依照勞基法規定.
ByBethanyat2010-10-25T05:03
其實一天的工作時數正常來說是只有8小時超過本身都是要算加班費不過很多公司都是打迷糊仗都會跟你說你休息時間不算要扣掉上12小時的斑只給一天8小時的錢令外加上2小時的加班費只算10小時薪水但是卻待上12小時你反而有點像是助理類型的應該是可以申請加班費或者問問人事很多主管會用隨便一個理由就想打發你讓你不能報加班因為他們如果常常報加班可能會被更上級的問說加班原因等等他們為了怕被更上級念就乾脆叫底下的員工做白工比較省事以前是在某大廠做12小時的產線人員公司說8點半上班但是實際上卻說10分就要進去20分算遲到還會被約談下班則是幾乎都拖到40~50分下班一個月能準時打30分的次數只有0~2次一天被公司坑超過30分鐘超正常的蛋位了生活還是只能讓他們持續坑殺這種情況其實還是盡量自己習慣吧因為前陣子爆發某大企業員工過勞死而政府認定屬於責任制的職業只有5種而已因此現在的公司其實都是用員工自主管理的理由來壓榨員工反正他的意思就是跟你說事情你一定要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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