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72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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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第72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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