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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應明訂標準 · 「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勞工可請領加班費的金額提高,使得經常需要員工加班的雇主負擔加重。
· 不過,勞動基準法並未禁止雇主可採取讓勞工補休方式 ...
加班換補休應明訂標準
經濟日報:2017/08/23
「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勞工可請領加班費的金額提高,使得經常需要員工加班的雇主負擔加重。
因此,雇主多希望勞工能以「補休」方式代替領取「加班費」,達到「旺季加班,淡季補休」的最佳人力運用模式。
不過,勞動基準法並未禁止雇主可採取讓勞工補休方式,替代發給加班費,但由於勞基法是保障勞工最低工作條件的強制性法規,該法中所規定的勞工權益不能預先拋棄。
因此,倘若雇主與勞工一次性約定,就將來所發生的「所有」加班事實,勞工都同意不領加班費或同意改以補休代替,等同於要求勞工預先拋棄一切加班費請求權,使雇主得以規避應依勞基法給付勞工加班費的法定義務。
這樣的約定,因為違反勞基法關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強制規定,因此,不論是按照主管機關勞動部的函釋,或是法院的判決見解,都認為屬於無效約定。
至於勞工實際加班後,為了讓勞工在請領加班費或是改換補休間有選擇彈性,並同時緩解資方給付加班費壓力,因此,不論是主管機關函釋,或是法院實務通說,都肯定於加班事實發生後,勞工可以就該次加班所生的加班費,與雇主約定放棄請領加班費而改用補休替代,並不違法。
此處應特別留意的是,為了要保障勞工權益,若之後發生爭議時,必須由雇主舉證證明以補休代替發給加班費,是經過勞工的「同意」。
然而,勞工在與雇主談判時,經常是處在弱勢地位,因此,先不說實務運作上,可能存在勞工是在「不情願卻不得不接受」的情況下,「同意」雇主不領加班費而改為補休,在這種情況下,雇主要取得勞工的「書面」同意,也不是難事。
更實際的問題是,主管機關認為,加班費換補休的折算標準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勞工想向雇主爭取到有利的折算標準,極為困難。
因此,這樣的作法顯然沒有考慮到勞資關係不對等,對於勞工的保障仍有不足。
為遏止勞工長時加班的怪象,新通過的「一例一休」制度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4條關於加班費的給與標準,除了將加班區分為上班日或休息日加班,明訂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計一定倍數」作為加班時薪外,還針對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採「做1給4」、「做5給8」(也就是加班1小時,必須算4小時;加班5小時,必須算8小時)」的計算方式,使雇主加碼發給加班費。
這樣的修正目的,除了考慮到加班本身是妨害勞工正常休息及休假權益,工資補償自不能僅僅等同於平日工資外,也帶有藉由使雇主負擔較高的加班費,達到「以價制量」而抑制休息日浮濫加班的用意。
勞基法改採「一例一休」新制後加班費換補休的折算標準,仍然交由勞工與雇主自行協商。
然站在雇主立場,與其投入成本與員工協商換算標準,可能會更希望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可依循;而從整個社會成本的角度來看,既然加班換補休早已是各行業普遍存在的現象,如繼續任由雇主與勞工進行協商,不但沒有效率,整個社會所累積支出的協商成本,也相當可觀。
尤其,近年來勞工權利意識逐漸抬頭,勞工團體早已多次公開訴求,希望爭取合理的換算標準,政府既然負有促進勞雇和諧關係的義務,實不應再以主管機關不宜過度介入為由,放任「加班換補休」這個灰色爭議地帶繼續存在。
因此,建議主管機關應儘速針對各行業別的性質、事業規模及運作現況等進行實證研究,找出較合理的換算標準,透過增修勞基法條文明訂,或至少在短期內採取行政函釋方式,提供加班時數換補休所應採行的「最低」換算標準,讓勞工獲得基本保障,雇主也有標準可循。
資料來源:聯合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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