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錯,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員工應該承擔多少責任 - 極客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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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法? ...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員工出錯,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員工應該承擔多少責任 2022-03-1410:06:09字數5309閱讀1179 1樓:扯淡日勺噯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工資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由於此時公司已與白某解除勞動合同,每月從工資中扣減已無可能,因此經過協商後,扣除的比例可以大於解除勞動合同當月月工資的20%。

但用人單位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應承擔企業經營風險,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於勞動者並不公平。

擴充套件資料 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的職務行為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較大比例。

因此,應根據公平原則和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酌情讓勞動者承擔。

如勞動者僅是輕微過失,對勞動者應以批評教育為主,免除其賠償責任;對於一般過失或嚴重過失,可以要求勞動者按適當的比例承擔責任。

2樓:莫衛凳 以合同簽定的工作內容為主,若用人單位要勞動者做超出合同簽定的內容的工作,勞動者有權拒絕,所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本案中,用人單位未對勞動者應盡的培訓,告知等義務,所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負責,不得向勞動者轉嫁損失勞動發生爭議,可向當地所在的勞動仲裁管理部門提起仲裁 3樓:言值老師 回答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更多6條 4樓:經萱潛子 這個問題比較麻煩,從法律的角度出發你是不用付的,但你在考慮到你要通過法律程式的話你的錢是不用付了但你的工作可能也就沒有了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從這事你要總結出教訓,在做你工作以外的事想的全面一些,不要增加不必的麻煩。

5樓:隱文玉王釵 與公司協商處理,不成,證明公司制度不健全,沒有發展前景,換家公司得了。

6樓:喬亮法嬋 關鍵看你在勞動合同中有未關於這方面的約定,對於勞動者的個人原因照成的損失勞動者應當賠償,但是如果你打算辭職不幹了的話單位找你賠償也還是困難 員工工作出現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我應該承擔多少?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法? 7樓:之何勿思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9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0樓:四哥有法說 1、在勞動者過錯範圍內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1樓:冰水芷心 應該不會如此賠償的!員工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一般的公司可以採取較為嚴厲德考核措施,甚至可以取消幾個月的獎金。

最多解除勞動合同! 12樓:便民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最多到合同期滿〉〉〉〉〉》 1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只能扣當月工資的20% 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員工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4樓:之何勿思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5樓:律圖網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6樓:勞動法律指南 員工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後,員工就會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工作。

公司對員工的工作是有明確分工的和條件的,如果員工沒有按照公司的規定進行工作,因為失誤或者違規操作而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員工要負責嗎? 由於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嗎? 17樓:知道法也團隊 對於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 即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雙方的約定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範圍。

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國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用人單位在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時,必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即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如果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不得全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以便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避免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保護用人單位的財產權益,如果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使用人單位的財產受到損失,勞動者仍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以敦促勞動者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有關勞動規章制度。

總之,對於勞動者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結合勞動合同及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以便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

18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9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沒有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發放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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