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補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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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補休方式: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 ...
驊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申請看護女佣履歷高雄分公司服務申請外籍看護女佣要件問與答發佈消息外勞活動花絮聯絡我們回首頁 > 問與答>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題>加班補休規定加班補休規定點擊圖片放大名稱:加班補休規定詳細介紹:Q1:勞雇雙方應如何進行加班補休?答: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但是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補休方式: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算之。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Q2:勞工的補休會不會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答: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
補休日期由勞工提出後,徵得雇主同意排定,並非由雇主排定。
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如勞工選擇換取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勞工可於補休期限內選擇於「工作日」進行補休,補休當日勞工不必出勤,但是雇主仍應照給工資。
Q3:選擇補休後,如果在補休期限或終止契約時,如有未能補休完畢的時數,如何再換取加班費?答: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延長工作時間(即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或休息日(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出勤加給工資之標準。
舉例而言:勞工於平日之3月2日加班4小時,該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如於補休期限屆期僅只休畢1小時,則剩餘的3小時中,其中的1小時須以150元×4/3發給工資,另外的2小時須以150元×5/3發給工資。
Q4:107年2月28日以前如果有加班補休的時數,是否適用本次修法的規定呢?答:自107年3月1日起,雇主請勞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勞工如有意願選擇補休,才有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的適用,至於107年2月28日以前,勞雇雙方如已約定換取補休,仍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Q5:加班補休法制化後,會不會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答: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不給付加班費。
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6:加班補休規定生效後,雇主得否規定勞工於加班後一律發給加班費,不同意補休?答: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至於勞工於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希望換取補休,依規定仍應經過雇主同意,因此,雇主使勞工加班後,無法同意勞工換取補休,依法應發給加班費。
Q7:每次加班後換取補休時,都需要協商補休期限嗎?答: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Q8: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會不會無所限制?答:原則上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明定最終補休期限為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如:曆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之末日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Q9:補休屆期或契約終止時,應於何時發給未休畢的補休時數之工資?答:補休屆期未休畢工資:必須於屆期後當月份契約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30天內發給。
契約終止的未休畢工資:雇主應於契約終止後,連同應結清之工資,給付勞工。
資料來源:勞動部更多輪班換班間距Q1: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範的是什麼情形?
答:
第34條規定所規範的是企業採行『輪班制」之勞工,且限於工作班次有更換的時候,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班次之銜接點。
「非輪班制」(如:固定朝九晚五工作者)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並非該條規定的對象。
Q2:輪班換班應間隔11小時之休息時間,如果勞工有加班,該休息時間從何時開始計算?
答:
第34條規定之休息時間,係指自勞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至下個班次出勤前,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
勞工當日如有加班,於更換工作班次時,應自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至少應有11小時之休息時間。
Q3:如果勞工請假,請假的時段可否作為輪班換班的休息時間?
答:輪班班次之變動,當早已排定,班次變動前日之工作時間,勞工縱有(部分時段)請假,請假之時段,不得納入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休息時間計算。
Q4: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應於何時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答: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特別休假遞延規定Q1: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遞延規定,應如何辦理?
答: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特別休假遞延與否仍應由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始得為之。
倘勞雇雙方未合意遞延,雇主仍應於年度終結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
至勞雇雙方如經合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特別休假,勞工於次一年度排定特別休假時,應優先由遞延之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之。
勞工於次一年度之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如仍有經遞延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依「原請休年度」之工資標準,發給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舉例而言:勞工107年度特別休假3日,經勞資協商遞延至108年度繼續實施,而勞工108年度特別休假7日,勞工得於108年請休之特別休假共計10日。
例一:勞工於108年度排定3日特別休假,則原約定遞延之特別休假均已休畢。
至於108年度未休之7日特別休假,於108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惟勞雇雙方得合意協商遞延至109年度實施。
例二:勞工於108年度僅排定1日特別休假,剩餘9日特別休假未休,則雇主必須發給2日經遞延而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至於108年度未休之7日特別休假,於108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惟勞雇雙方得合意協商遞延至109年度實施。
Q2:勞工於次一年度之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如仍有經遞延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如何發給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答:
雇主應依「原請休年度」之工資標準發給。
舉例而言:
勞工於107年特別休假有7日,於年度終結時,倘仍剩餘4日特別休假未休,經勞雇雙方合意遞延該4日之特別休假於108年實施,於108年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畢之經遞延日數如仍有2日,雇主應依107年年度終結「原應發給之工資基準」,計發該2日未休日數之工資。
Q3:勞工特別休假之年度終結日如果是在107年3月1日以前,得否經由勞雇協商後,遞延至次一年度請休?
答:勞工的特別休假在新法施行前業已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者,雇主應依法結清並折發工資,並無遞延之空間。
Q4:勞工特別休假之年度終結日如果是在107年3月1日以後,符合遞延至次一年度的規定,於次一年度年度終結時,經過遞延的特別休假未休畢時,能否再遞延到下一個年度?
答:勞工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得遞延至次一年度請休,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結清並折發工資,不得再遞延至下一個年度。
Q5:可以只透過勞資會議,就決定勞工的特別休假要不要遞延嗎?
答: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工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該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雇主可以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先就是否遞延或如何遞延等進行初步討論,惟其結論,以及個案上遞延與否,仍應由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始得為之。
倘勞雇雙方未合意遞延,雇主仍應於年度終結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
Q6: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
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將提高,修法前後之比較表如下:
特休日數
年資
修法前
修法後
6個月至未滿1年
0
3
1年
7
7
2年
7
10
3年
10
14
4年
10
14
5年
14
15
6年
14
15
7年
14
15
8年
14
15
9年
14
15
10年
15
16
11年
16
17
12年
17
18
13年
18
19
14年
19
20
15年
20
21
16年
21
22
17年
22
23
18年
23
24
19年
24
25
20年
25
26
21年
26
27
22年
27
28
23年
28
29
24年
29
30
25年
30
30
例一:
勞工甲105年2月1日到職,於105年12月8日雖工作年資已達10個月又8天,但因未滿1年,依現行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勞工甲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到期後(106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
勞工甲如106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已滿1年,爰自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
例二:
勞工乙103年10月1日到職,依現行勞基法規定,自105年10月1日,因年資已滿2年,取得7天特別休假(亦即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可排定特別休假7天)。
勞工乙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有10天的特休,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勞工乙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
資料來源:勞動部
每月的加班費應該要在什麼時候給付?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包含國定假日及已排定之特別休假)工作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作加給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所列標準計給之,並應於事實發生後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
勞工遲到的時段,是否仍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雇主可否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資料來源:勞動部休息日經過調移後,是否就不會產生休息日出勤工資的問題?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變動時,仍應符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要件。
雇主如再有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息日工作之必要,仍須經勞工同意並應按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的標準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依本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所以,106年1月1日起,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給予勞工補休。
資料來源:勞動部
休息日出勤是否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休息日出勤之時數性質上屬延長工作時間,既為延長工作時間,雇主仍應遵守同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至於雇主希望(個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當然也要徵得該名勞工之同意。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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