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取締賭博案件之疑義?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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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 ... 進入內容區塊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ENGLISH | 兒童版 | RSS 全文檢索 良民證 , 失物 , 罰單 , 家暴 , 酒駕 ::: 便民服務 :::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_ FB Twittet google line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大 中 小 常見問答 中央內容區塊 太平分局 秘書室  交通類 109-10-01 取締賭博案件之疑義? 解答 (一)取締非法賭博的執法依據為何? 1、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269條規定「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鍰」。

(二)打家庭麻將,何種情形始屬違法? 1、一般家庭麻將(如室內空間),如未符合上揭要件,尚難論以罪責。

2、如有抽頭情事,抽頭者應處以刑法第268條,賭客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

(三)於其他公共場合及室內空間賭博,何種情形始屬違法? 1、公共場合(如公園、廣場及其他可供不特定人進出者),若僅屬娛樂把玩非賭博財物,尚難構成賭博罪,須符合刑法第266條要件「賭博財物」之對價關係,始以違法論。

2、室內空間部份,縱未有刑法268條「意圖營利」之要件,惟經查有賭博財物者,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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