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7.16.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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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日據時期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異性 ... 性質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與其本生父母互有繼承權。

※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養入之幼女,對養家之親屬僅發生姻親關係,倘日後未婚配養家男子,其身分並非當然轉換為養女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7.16.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092年07月16日 承會有關李○○、張○○、溫○○、陳○○及陳○○等人申領本府中山區北安路○○巷道路新築工程徵收黃○○所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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