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9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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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 ... 第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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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規定於中華民國民法第191條。該條第1規定為:「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 4民法第191條 - 台灣法律網
民法第191條,推定建物或工作物所有人就建物或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該欠缺不必為損害發生之唯一原因(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民事判決).
- 5民法§191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名稱:, 民法 EN · 第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