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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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所有條文-職能治療師法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職能治療師變更 ...
- 2歇業須知 - 高雄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2)歇業不等於退會。不再從事職能治療工作但若想繼續擁有會員之所有權益,可以不用辦理退會,. 但需每年繼續繳交常年 ...
- 3職能治療師法
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4社團法人高雄市職能治療師公會歇業申請表
說明:. 一、 所有執業異動手續都必須先向公會辦理後,才可至各轄區衛生所辦理。 二、 依「職能治療師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職能治療師停業、歇業,應於事實 ...
- 5社團法人臺中市職能治療師公會資訊網- 問答集 - 台中市職能 ...
職能治療師歇業、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本會開具之證明及所需相關文件向執業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否則將依職能治療師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