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304、305 條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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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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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民國刑法條文檢索結果-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 ...
- 2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 3中華民國刑法§151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 ...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恐嚇他人,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若其所恐嚇者 ...
- 4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
- 5中華民國刑法§305-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