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投資人 - 法條內容- 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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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二)經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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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係指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
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
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
貨服務事業、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機構。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法人,或由該法人持股百分之百且提供保證之子
公司,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外國法人之在臺分公司,並以書面向銀
行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
元者。
(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負責該法人或其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或其在臺
分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決策,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
位主管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
驗三年以上。
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
,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
(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
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四)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
(二)經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
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
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三
百萬元,且於該銀行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
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五、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三款之一規定。
前項各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銀行盡合理調查之責任,
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覆審,檢視客戶
續符合專業客戶之資格條件。
但對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客戶,得免向客戶取
得投資專責單位主管或經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資格條件之佐證依據。
銀行針對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管
理或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理)事會通
過。
104.06.02參照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訂定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定義。
104.09.18一、鑒於高淨值投資法人具有金融商品大量交易需求,且其資產規模、風險承擔能力
,及金融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均趨近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利該類投資人得透過銀
行及時從事多元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同時擴大銀行服務範圍,爰參考英國
、香港、日本等有關專業客戶之立法例,增訂第一項第二款「高淨值投資法人」
及其資格條件,該類投資人於本辦法其他規定之適用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
本次
法規鬆綁將有利銀行商品差異化管理,以落實「金融商品進口替代」政策,並促
進銀行業蓬勃發展。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移列至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並配合酌修第五
款文字。
105.01.30一、實務上境外客戶亦可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基於境內外客戶交易應一
體適用規範之原則,修正第一項專業客戶之定義。
二、鑑於近期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型態發展迅速,商品條件之複雜度及風險均大幅增
加,導致市場劇烈變動時,客戶可能面臨之交易損失金額提高,為因應商品及市
場發展,兼顧專業法人客戶對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交易需求,爰參考香港、新加
坡等有關專業客戶資格條件之立法例,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專業法人客戶資格條件
,由現行總資產新臺幣五千萬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億元。
三、基於高淨值投資法人及專業客戶自然人,均應以書面申請始能具備該資格,爰修
正第一項第三款,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亦須以書面向銀行申請,俾利客戶清楚
其身分別。
106.05.16一、為充分保護法人客戶之權益,爰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之
條件如下:
(一)將現行應具備一定總資產條件規定,列為第一目。
(二)經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授權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人,亦應具備充分瞭
解商品之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能力,爰增訂第二目。
(三)考量部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爭議之發生,係因客戶在商品銷售過程中,對於
自身權益變動,並未充分了解所致,故規範符合專業客戶資格條件之法人或基
金,於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後,須
同意簽署其為專業客戶,以杜相關爭議,爰增訂第三目。
二、為利銀行完整評估客戶對於商品之瞭解程度,銀行宜就客戶之相關商品知識、交
易經驗併為綜合性評估,以求周延。
另如經銀行綜合評估,倘客戶業具備充分專
業知識或交易經驗,足資佐證其就商品已有充分瞭解,亦得認定為專業客戶。
爰
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
三、為強化銀行瞭解客戶程序(KYC),爰增訂第二項後段規定如下:
(一)為確認客戶資格條件是否持續符合專業客戶之資格條件,爰參考香港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5.3B段有關專業投資者
評估規定,規範銀行針對客戶資格條件,應至少每年依客戶所提更新相關證明
文件辦理一次覆審作業。
(二)為使銀行評估客戶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程序更加嚴謹,以保障客戶權益,規
範銀行針對專業客戶須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
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理)事會通過。
107.02.01一、依據中央銀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為
指定銀行,且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交易人身分與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
品交易,屬指定銀行間交易,基於監理一致性,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全國農
業金庫納入專業機構投資人定義範圍。
另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辦理儲金匯兌事
務係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鑑於該公司針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訂有風
險管理政策及交易處理程序,並設有專責之資金運用部門及風險管理部門),對
於交易對象、額度、商品部位亦有內部核准程序與限制規定,內部風險管理架構
及控管程序已屬完備,且匯率類商品交易量大,就其專業能力及交易現況,爰修
正第一項第一款,將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納入專業機構投資人定義範圍。
二、考量國內外企業基於集團策略,多有設立子公司針對集團業務經營所生相關風險
辦理避險交易,或針對集團資金運用辦理投資交易,子公司之交易決策如由母公
司財務專責人員負責,且由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並針對子公司辦理之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提供保證,則該子公司專業能力及風險承受能力與母公司相當,因此,
如母公司符合高淨值投資法人條件,則其持股百分之百且提供保證之子公司亦得
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另考量外國法人在臺所設立之分公司有與銀行辦理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需求,在臺分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決策如由總公司負責,又
分公司負債係由總公司負責清償,則該在臺分公司專業能力及風險承受能力亦與
總公司相當,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母公司符合高淨值投資法人條件者,該母公
司持股百分之百且提供交易保證之子公司,可向銀行書面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外國法人符合高淨值投資法人條件者,其所設立之在臺分公司亦可向銀行書面
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並修正同款第二目,增訂母公司或總公司所設立之投資
專責單位,應負責其持股百分之百子公司或其分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決策
。
三、考量上市上櫃公司對於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流程、權責劃分、風險管
理、內部稽核等內部監督與控制事項,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等相關規定,已有相對嚴格之公司治理規範與處理程序,爰修正第二項,增
訂銀行針對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客戶進行專業客戶資格條件調查與審核,得免向客
戶取得投資專責單位主管專業知識、工作或管理經驗之資格條件或授權辦理交易
之人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資格條件佐證資料,但仍應依第一項所列相關資格條
件及董(理)事會通過之專業客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管理或交易經驗之評估方
式,對於投資專責單位主管、經授權辦理交易之人進行資格條件之評估與認定。
四、鑑於第一項第一款專業機構投資人定義範圍係依機構類型予以列舉,並未就金融
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納入資格條件評估,另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針對高淨值
投資法人投資專責單位主管資格條件除明定工作經驗年限外,銀行得依該單位主
管之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進行評估,爰將原第二項後段有關專業客戶金融專業知
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規定移列第三項,排除適用專業機構投資人,並就高淨
值投資法人投資專責單位主管之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資格條件評估方式,納入條
文文字,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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