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現行法規民宿管理辦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5 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國90年12月1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 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檢視現行法條 第5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 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檢視現行法條 第6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下為原則。

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 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 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後實施。

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經營民宿: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

四、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刑法第十 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 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條 當地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民宿登記案件,得邀集衛生、消防、建管等相關權 責單位實地勘查。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